伪造离婚判决书登记结婚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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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伪造离婚判决书登记结婚有效吗,离婚后领取结婚证有什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伪造离婚判决书登记结婚有效吗?

一、伪造离婚判决书登记结婚有效吗

是无效的,因为用的离婚判决是假的,该行为构成了同时触犯了重婚罪和伪造国家机构证件罪,这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伪造离婚证属于违法行为,离婚证属于国家机构制作、颁发的证件,伪造离婚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离婚证是国家婚姻登记机构制作的,证明婚姻当事人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夫妻关系的合法凭证,伪造离婚证涉嫌伪造国家机构证件罪。

构成伪造国家机构证件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伪造国家机构证件罪,是指非法伪造国家机构证件的行为。

二、离婚后领取结婚证有什么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

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

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伪造离婚判决后,办理登记结婚是无效的,领取结婚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能强迫,也不能干涉;

男士领取结婚证的年纪要大于22周岁,女士领取结婚证的年龄要大于20周岁;

领取结婚证时,要提供无配偶的证明材料,非直系血亲的证明材料。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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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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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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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业内人士担心:今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而改为异议登记。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而异议登记则并不是不能处分,在登记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做出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可以处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当事人是否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由其自主决定的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认为采用异议登记难以控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会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登记就能够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就毋须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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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未生效又登记结婚重婚罪如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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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申请再审。
2、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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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律师回复] 因此,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预告登记失效”,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但是。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金绍达,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因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商品房竣工后。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因此。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除了以下情况,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复杂,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在本例中。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在开发企业不能就上述某一事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这存在两种可能。时隔半年以后,预告登记失效”。本例中,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的规定,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让预告登记失效: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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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欠条只有负责人签名有效。
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单位公章,但有负责人的签名,单位依法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7月9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某某防水材料工程款35568.95元。
2007年2月份,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虞城县大同路中段7号楼工程,工程负责人安金龙,原告杨某某承包了为7号楼进行防水施工的全部工程。几个月后,总共欠原告杨某某防水工程款35568.95元,安金龙于2007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注明欠款人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条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只有负责人安金龙的个人签名。后安金龙去向不明,原告杨某某就多次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要此款,而被告以欠条上无单位公章、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绝偿还。
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安金龙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被告的公章,但有工程负责人安金龙的签名,安金龙作为7号楼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明显系职务行为,依法应有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律师提示,现实中,类似情况经常发生。欠条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代表企业签字的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有足够权限,而没有企业公章不足以影响欠条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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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还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这就是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杯子、彩电、家具等,当卖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东西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但如果我们购买不动产,情况就不一样。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过户登记。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记与否只管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但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无关。如果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便认定合同无效,则一旦房屋价格看涨,卖方便可随意毁约;而一旦房屋价格看跌,买方又将随意退房,这哪里还有法律、秩序可言。因此,《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与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如果买卖标的是不动产,则卖方就有法定的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签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
1、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
2、价款。此处应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3、付款过户。明确操作方式,违约责任,约定偿付时间。这是买卖双方比较关心的合同条款之一。落实。
4、补充协议。空白处不留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5、解决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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