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最为合适,物业纠纷的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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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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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物业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最为合适,物业纠纷的特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物业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最为合适,物业纠纷的特点

一、物业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最为合适

(1)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具体承担情况如下: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物业纠纷的特点

1、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

与以往传统的物业纠纷案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供暖费等,业主仅在应诉答辩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动提出质疑以进行抗辩相比,目前,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大大提高,且手段多样。

他们一方面能针对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主动起诉;

另一方面,还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小区自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等进行维权。

2、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更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

首先,业主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他们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仅仅局限在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更多地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等提起诉讼不断增多。

该类问题因为有较为专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制定部门的解读和意见。

其次,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更多的着眼于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

3、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

由于上述物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带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往往是多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朝阳法院受理的噪音污染、安全玻璃、绿地改建等案件均为几十户业主联合诉讼。

同时,网络在这个过程中也起到了沟通的作用。

不少业主通过网络联合起来进行共同诉讼。

此外,这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本身,而且还对整个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4、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明显,并导致恶性循环。

这首先表现在主体资格问题上。

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权益,而征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在事实上无法实现。

其次是举证问题。

业主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不能合法、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在诉讼期间难以尽到举证义务,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减少物业纠纷,让物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都不受损,平时要保持良好的关系,双方多进行沟通、改进,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也要认真审阅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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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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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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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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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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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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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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