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仲裁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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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我可以仲裁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吗,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我可以仲裁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吗

一、我可以仲裁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吗

出现合同违约后,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权利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买卖合同中,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出现合同违约后,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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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劳动仲裁,不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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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该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履行合同如何申请执行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文主要研究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存在违约行为;
(二)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三)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合同法的理论及实务中,实际履行被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来坚持,因而在违约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也是首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不必要,或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只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允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但是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实际履行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合同法的理论及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适用,也有了和以往不同的认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对继续履行的态度实际上是采取了限制的立法政策,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表现在:
1、当事人对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即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由非违约方决定,法律不主动干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不适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一个限制。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上更接近于英美法系。
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对于什么样的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
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必须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对债务人身施以强制,无异于把债务人置于受的地位,将使违约责任恢复其原始的人身责任性质,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出让方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执行方法
1、原物履行
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拥有合同规定的财产时,执行有权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责令和监督债务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具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或者拒不履行的行为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但是,在被执行人拥有该财产的前提下,执行不可以超越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如直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机动车辆等。但可以扣押、查封合同规定的标的物。
2、替代履行
在执行实践中,判决履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质、损坏、灭失、无法查找、善意转让给第三人、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或者具有限制物权的法定情形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是由第三人替代履行,还是由请求权人另行诉讼。如果由第三人替代履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有超越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又怎样执行。
从理论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可以采取替代性执行措施,是因为该行为为可替代性行为,即不具有特定性,无论主体为谁,只要履行合格,均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从法律上,《执行规定》第5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执行规定》第60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两条体现的立法思想是执行机构既可以对特定标的物执行,也可以对行为执行。
从逻辑思维上分析,对行为的执行,大部分情况下,既包括财产交付也包括具体的行为。如判决张三将李四定作的残疾人使用的办公桌椅一套30日内交付李四。张三未履行,李四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按照执行规定第60条可以对张三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委托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张三承担。在完成定作物的过程中,既包含了由第三人替代张三将完成定作物的具体行为,也包含了将残疾人使用的办公桌椅交付李四的物权转移行为。而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仅仅强调了物的交付。按照“举重明轻”的逻辑思维,法律规定了对“重”的行为尚且……对轻的行为当然……。《执行规定》第60条第二款规定既要交付替代物,还要求第三人完成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尚且能适用该规定,那么,法律效果较窄,仅仅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当然可以使用替代履行。
替代履行是对判决确定的交付内容制定对象的变更或重新选择确定执行标的。为确保被执行人的权利,执行应当
首先裁定变更合同履行的事项。就上述案例,中化公司应当交付300吨马来西亚胶乳,执行应当
首先裁定中化公司承担其因拒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其次,执行应按照市场规则,对该特定的种类物进行价格鉴定,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距即是中化公司的赔偿标准。该赔偿标准就是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如果中化公司不予以赔偿,执行就可以执行中化公司的其他财产。一方请求履行买卖合(下接
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同的特殊执行案件,就演变成普通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于执行中的一般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纠纷可否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一、遗产继承纠纷能仲裁吗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二、遗产继承纠纷可以怎么解决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达成的协议也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2)合法原则。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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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书另一方不履,劳动者是不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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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申请人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在执行阶段,应当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官调查的范围很有限,申请人调查发现的财产线索,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才能尽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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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申请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履行合同如何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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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违约行为;
(二)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三)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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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仲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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