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算在破产清算里面吗,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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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算在破产清算里面吗,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哪些

一、抵押物算在破产清算里面吗

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因此,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哪些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抵押物是算在破产清算里面的,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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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市场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公司竞争失败的就会破产,公司破产的过程是很复杂的,需要清算资产和抵押物。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清算的过程合法规范,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摸底,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破产清算的内容。
一、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1、下列抵押合同应确定无效:
(1)以国有企业已被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2)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用作抵押的土地所有权等财产设立抵押的;
(3)在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的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履行其作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4)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
(5)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无效的情况下,该“抵押物”属于破产财产,该“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2、债务人(破产企业)以其财产抵押,但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对债权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破产程序是主持进行清偿债务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执行程序。它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以全体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主体,其宗旨在于使多数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申报债权。因此,债权人请求在破产程序中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应当是债权申报的法律性质之一。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财产及其他财产。故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视为亦对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主张权利。
二、破产清算清偿顺序与抵押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是破产清算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清算就是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账款,了解公司的流动资金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情况,可以说是一次摸底。对于抵押物的一次摸底,了解公司的抵押情况,为顺利进行破产提供了基础的支持。如果对于哪些属于抵押物不确定的,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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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实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务抵押清偿。那么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有哪些情形能够实现抵押权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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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抵押物的效力
下列抵押合同应确定无效:1、以国有企业已被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2、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用作抵押的土地所有权等财产设立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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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实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务抵押清偿。那么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有哪些情形能够实现抵押权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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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破产的能行使抵押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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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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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清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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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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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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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抵押债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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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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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在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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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财产在破产清算清算
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企业被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公司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抵押物的清偿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实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务抵押清偿。那么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有哪些情形能够实现抵押权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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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抵押物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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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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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一、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二、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本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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