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为何收不到农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信息包括消费还款信息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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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手机收不到农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信息,可能是由于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服务。有些银行的短信提醒是需要另外开通的,每个月是收费的,需要另外去办理。关于手机为何收不到农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信息包括消费还款信息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手机为何收不到农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信息包括消费还款信息

一、手机为何收不到农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信息包括消费还款信息

有些银行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服务。一些信用卡发卡行只要有消费就免费短信通知,比如中行和工行,有些银行是在一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时短信通知,比如建行500,交行1000,如果要让这些银行在你刷卡消费以后了就通知还需要你办理小额账户变动通知,大约是每个月3元。所以看自己的需要。

现在大部分银行为了控制费用,会控制的信用卡消费免费短信,都会设定一个金额。当你消费的金额超过这个数字的时候就会发短信,低于这个数字就不会发了。如果你希望每笔交易都收到短信通知,就需要支付每月2元的短信费。

二、信用卡透支很难还清,法院冻结账户怎么办

想要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账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执行完法院的判决后,办理结案手续,然后主动申请解除冻结;

第二种是在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冻结账户已经影响到了正常还款或者本人及近亲属的基本生活,可以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解除对应账户的冻结。

如果准备不充足或者提交材料有问题的话,是无法成功让法院解除冻结的。

三、信用卡逾期很久没还,停息挂账要具备什么条件

1、合适的解释:持卡人需要向银行提供合适的理由;

2、还款能力:只要持卡人向银行证明信用卡账单真的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持卡人才能申请停息挂账;

3、还款意愿:持卡人需要在最终还款日之前主动联系银行,向工作人员说清楚情况,并且进行协商。

停息挂账是指持卡人因为一些特别的事项出现,导致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或贷款。欠款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形成的债务法律关系,欠款人是债务人,收款人是债权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是关于手机为何收不到农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信息包括消费还款信息的解答。信用卡相关问题,最好及时与平台协商,请求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进行债务规划,避免长期拖欠给个人的征信及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可以即刻获取专业律师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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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包括什么情形,对消费者包括什么损害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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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包括什么情形,对消费者包括什么损害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对消费者包括哪些损害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转让的消息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有偿转让消息有哪些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 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 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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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消息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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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消息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消息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消息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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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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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信息社会,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在当前信息技术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从而有效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个人信息的利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固然能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如果对其不作任何限制,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利益的事件必然增多。在我国,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如某航空公司乘客信息泄露事件、连锁酒店顾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如某快递公司承认客户信息遭内部高层人员倒卖事件;三是经营者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者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经营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人格的错误描述,如影响消费者能否得到一份工作、能否获得特定贷款等。二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如经营者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泄露给第三方,可能导致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主体冒充消费者进行诈骗,如盗用消费者身份申请信用卡并透支等。三是破坏消费信心。因此,采取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恢复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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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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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利有哪些,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一、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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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态度要积极主动,态度要诚恳,要有符合条件的理由,以及能证明自己无力偿还欠款的证明等等,千万不要逾期后等着银行联系自己,更有甚至直接不让银行联系到自己,逾期后一定要想办法尽量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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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包括什么亮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消法包括什么亮点问题解答如下, 新消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
一、网购后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亮点
二、后悔权首次引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
三、欺诈消费者罚赔三倍以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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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消费者包括哪些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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