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否有效,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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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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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否有效,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否有效,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这个要视情况而定。民法典规定,签订不追究刑事责任承诺书时,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自愿签订、承诺书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6、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面就是针对大家提出的“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作出的解答,即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是可以有效的,也可以是无效的,关键要看该承诺是否是当事人自己愿意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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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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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2、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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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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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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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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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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