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债务承担协议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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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认定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如何认定债务承担协议效力

一、如何认定债务承担协议效力

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债务的偿还比起民间借贷来说,方式更多种多样,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货币偿还可以说这是最常用、最典型的债务清偿方式,按照债务的种类、金额以货币直接清偿。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债,也可以给付现金。

(二)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公司账款是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公司的钱都是流通的,留在公司的钱或许不一定足够偿还,但是在外流通尚未收回的货款却足够清偿。

此时在经过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应收的账款抵消债务。

(三)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只要是公司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公司对外债权能给公司带来一定资产利益,也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公司股份和公司债权都可以用来偿还债权,但是股份和债权有其特殊性,股份价值容易变化,债权有索债不得的风险,因此用股份和债权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要对此进行审查。

只有债权人同意了,公司才能以股份或债权偿还债务。

(四)以劳务偿还债务所谓劳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

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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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口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效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当前学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证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说,持具体行政行为说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关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多作出的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相关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便实现法律救济。二是证据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既然基本法律已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应当是从立法的角度对该性质进行的判断,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无疑。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那么究竟属于哪种证据形式,目前学界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部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1号),该批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公文书证。这是因为,该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更不同于一般书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它是由特定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制作,当属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因此其符合勘验笔录的特征。笔者同意公文书证说。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立场。
人民在办案实务中,关于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立场,主要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注重审查型,即坚持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审查。主要理由有二: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起的只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正是基于此,目前此类注重审查型已成为人民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基本类型或基本走势。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怀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等认定的法定文书,具有客观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且法律已明确规定其不具有可诉性,当然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使用。认定书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精通法律但却不精通技术鉴定的法官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不现实的。此类型虽然并非民事审判之主流,但却由于认证编差引发案件误判,导致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新,甚至启动再审机制纠错。作为一种司法教训,民事审判法官须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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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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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认定离职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争议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在一年内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当地提讼。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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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职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争议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在一年内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当地提讼。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认购协议书的效力能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
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
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如何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
2、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3、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4、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
5、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
6、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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