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丢失质权人还享有质权吗,质权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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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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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丢失质权人还享有质权吗,质权人有哪些

一、质押物丢失质权人还享有质权吗

1、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以质押物丢失的,如果不能找回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有哪些

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将质押物弄丢的,如果不能找回质押财产的情况下,质权对质押财产不再享有质权,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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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质押监管三方协议
甲方:担保公司
乙方:汽车经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支行万元(大写多少万)人民币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乙方以其价值为不低于万元的车辆及其对应的合格证向抵押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其中车辆甲方委托丙方代为存储、监管。甲乙丙三方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担保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与支行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多少万为人民币万元。
甲方为乙方向支行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甲方与其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第二条乙方需在贷款发放后将价值不低于多少万元的车辆所对应的合格证交予甲方保管,所对应的车辆甲方则委托丙方代为存储、监管,所需费用则有乙方负责。
第三条此笔贷款的使用仅限于向厂家购买商品车,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为了保证质押车辆的真实性,明确丙方责任,甲乙丙三方同时到现场验车。根据《质押车辆清单》查验每辆车的实际信息是否与清单上的标示相符。验完车后,乙方则将合格证转交担保公司,丙方向担保公司签发《质押物确认函》。
第五条乙方在担保期间销售质押车辆时,可以通过换车向担保公司申请解除部分车辆的质押监管。同时乙方必须补充新的车辆合格证,以保持存放于甲方的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总价值不低于多少万元,否则甲方将不予办理合格证的退还。换证后,甲方向丙方出具《放行通知单》,标明对应车辆的信息,允许车辆出库
第六条在贷款使用的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厂家挂失存放于甲方的车辆合格证,否则甲方有权处理车辆偿还贷款
第七条在质押期间,丙方负责质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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