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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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2、探望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等等。
行使探视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行使探视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

3、探望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怎样行使?

依照协议优先的准则,爸爸妈妈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准则,依据夫妻两边的实际情况,确认具体的探望时刻和方法。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洽谈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甚至直接回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洽谈。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经过诉讼的方法处理了。

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收效判定或调解书,另一方恳求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责任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责任。经责令后仍不履行责任的,可采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能够申诉恳求改变抚育联系。

关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恳求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忌后再履行。制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履行。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因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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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弟弟要离婚了但是牵扯到孩子,孩子由我弟弟抚养,但是探视权的问题就出来了,我弟弟不希望孩子的妈妈来看孩子,我就想咨询咨询,这孩子探视权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行使探视权又该注意什么问题,探视权又包括什么内容啊
[律师回复]
一、探望权如何行使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与子女的接触时间较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抚养方则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采用此种探望方式应注意:
1、探望人不仅要有较好的生活居住条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则不宜采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
2、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如子女是学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时才能适用。根据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二、行使探望权注意哪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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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二、离婚后行使子女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对方配合,当然,行使探视权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目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将孩子藏匿起来,把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手段,或者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让孩子不愿意见另一方,这一切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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