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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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除了用益物权,还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物权包括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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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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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是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出遗产包括的范围,明定可以继承的外延;其二是排除式,即以例外规定的方法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未被排除者当然归属于遗产;其三是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即既列举可遗产的财产范围,又规定不能列入遗产的例外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范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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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简略,它的遗产指“全部权利”。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至2020条的规定,应结算的赠与财产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嫁妆而赠与继承人的财物(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定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使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相应的范围;其他生前赠与,被继承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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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继承标的采信的是法律地位说,其遗产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范围规定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继承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免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通常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普通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平常用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结算。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的赠与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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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具有财产性。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

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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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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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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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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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别除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别除权的特征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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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居住权吗
我国用益物权是包括了居住权的,我国的用益物权不仅包括了居住权,还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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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违约金具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具包括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异议登记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异议登记特征有哪些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本制度仅适用于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真实性的异议,不适用于其他房产权利。或许有人会问:异议登记不就是将以前的人民来信对档案的限制变个形式嘛?其实不然。异议登记是可以将以前一部分人民来信的情况,利用登记的形式进行限制,但不是将人民来信这一形式简单地变更为异议登记。这一特点表明:只有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真实性有异议的,才适用于异议登记这一形式。而对于反映房屋租赁纠纷、以房产证作抵押进行借贷未办抵押登记而引起纠纷等情况的人民来信,则不能作为异议登记予以限制。
2.功能上的警示作用。登记异议的功能是警示第三人,即申请人通过登记册上登记异议记载,向可能与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权属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登记后,其计算机管理系统会将这处房产予以限制转移的提示,一旦登记册上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前来办理转移手续,系统会予以提示,告诫发生交易的第三人:该处房产权利归属存在争议,正受异议登记的限制,从而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
3.登记异议的时效受严格限制。本条规定登记异议满3个月失效。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手段,这条规定的立法意图表明,异议登记仅为权利归属争议当事人进入纠纷程序前提供过渡性保护,为其进入纠纷处理程序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问,同时也约束和防止滥用这一程序性权利,即其确实须为解决权利归属争议而利用这一制度。提出异议登记人可以通过异议登记的这段宽限期,做好进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的准备,最终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解决其实体权利归属纠纷。最后,由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定、仲裁、行政复议结论,或异议登记当事人与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等判断异议登记的准确性。如果确认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可予以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仅仅是登记异议,而不具更正的效力,更正登记才具有终局性。
4.为保护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真实权利人因他人滥用异议登记而受到损害,《办法》第四十七条做出了“异议登记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期满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登记异议,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规定。对于恶意利用异议登记程序的当事人,如果造成真实权利人损失的,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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