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辩护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费用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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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费用可能为几千元,也有可能为几万元。具体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相关事宜,需要支付多少费用,需要结合律师处理刑事案件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的因素确定。
向辩护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费用多少?

一、向辩护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费用多少?

1、辩护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费用可能为几千元,也有可能为几万元。

具体的律师费金额,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必须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在辩护过程为必须自始自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律师辩护的侧重点是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对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

二、刑事案件必须请律师吗?

1、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需要请律师。

虽然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但找不找可以自己决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犯罪嫌疑人、被告若是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与民事案件相比,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一般都会为自己委托刑事辩护律师。至于提出委托请求之后,需要支付多少律师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实施了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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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告挪用资金罪,请的辩护律师好像不靠谱,想咨询一下挪用资金罪罪轻辩护词方向?
[律师回复]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
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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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了事,我们有不懂法,只能在这边干着急,还是想了解一下刑事案件怎样向检察院写辩护词,心里面安稳一些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是对刑事案件怎样向检察院写辩护词的解答。
我老公是一名律师,最近他新接了一个案子,平时都很晚才能回来,一直在为这个案子做准备。所以想咨询一下销赃的无罪辩护要怎么辩护呢?
[律师回复]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公、检、法的层层把关、制约,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处是正确的,应作无罪辩护的冤错案件很少。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加之其他种种原因,个别冤错案件还是有的。笔者自一九八一年从业二十四年来,计办刑事辩护二百五十多件。其中,有三十件无罪辩护获得成功: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宣告无罪的十二件,(原判刑期从免予刑事处分、拘役、四年、十年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六件;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起诉的八件;公安机关销案的三件;刑事自诉原告撤诉的一件。(从司法实践来看,免予刑事处分、免予起诉,以至于“严打”中的缓刑,可以说都是无罪的)。实践证明,律师参加刑事辩护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刑法第306条为律师刑事辩护增加了不应有的风险,但律师只要善于保护自已,风险还是可以避免的。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辩护意见还会被采纳的。三十件成功的无罪辩护,可以说创造了全国律师同行之最,也充分说明刑事辩护并不是走过场,我国的律师制度是能够取信于民的。
  当然,对无罪辩护必须慎之又慎(按规定必须提交刑事辩护指导委员会讨论),无罪的证据和理由一定要十分充分、确凿,来不得半点含糊。因为律师每一件成功的无罪辩护都意味着纠正一件冤错案件,也意味着辩护取得了最佳效果,势单力薄的律师,想推翻强大的国家机关——公检法经过三道工序层层把关所办的案件,谈何容易?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不但要严格把好事实、证据、法律关,而且要有不怕风险,为民主持正义,维护国法尊严的刚直不阿精神。三十件无罪辩护既有成功的喜悦和欣慰,也历经坎坎坷坷与风险,现将做法与体会,坎坷与风险,略加整理如下,以期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同行。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明真伪,明辨是非
  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刑事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千万不能夹生,更不能走马观花,挂一漏万。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卷案材料如何浩繁,都必须逐页逐页地阅看,以防止有利于辩护的材料从眼皮底下滑掉,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捕捉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要抓住受害人陈述中的矛盾、疑点,或同案被告供述中的矛盾、疑点,并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有关证人证言进行对照、比较(必要时可列一览表以便对照、比较),捕捉疑点,明察秋毫,顺藤摸瓜,深入调查,发现错案,敢辩善辩,据理力争到底,决不半途而废。
二、深入查证把两关,确实无罪大胆辩
  律师参加辩护,是从不同角度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起听则明的作用,与公诉机关可以说是百虑而一致,殊途而同归。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公检法层层把关、制约的基础上,再一次进行把关、制约。所以在无罪辩护中必须突出一个“准”字,做到准确无误,把好两关——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关。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是认定罪与非罪、犯罪性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基础,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有出入,就影响到案件能否成立。遇到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都有问题的案件,辩护律师就应该深入查证,把好两关,确有出入,就应坚决作无罪辩护。
三、划清罪与非罪界限,防止误伤好人
  罪与非罪是个原则问题,来不得半点含糊,不严格划清界限,不是放纵了犯罪分子,就是会误伤好人,扩大打击面。一个称职、出色的辩护律师,必须吃透所办案件的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反复衡量、对照,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击面,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诉。根据笔者从业二十多年来的体会,一般应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1、划清刑事犯罪与一般男女作风的界限。如流氓罪与男女青年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强奸罪与双方自愿发生的通奸行为。
2、划清刑事犯罪与经济流通领域不正之风的界限。如贪污、挪用、侵占、行贿、受贿等罪与一般的以权谋私的界限;因单位业务需要,而搞的请客送礼,收受回扣以及供销人员因业务需要擅自借用购货单位货款等不正之风的界限。
3、划清一般轻微伤与伤害罪的界限。前者,有的属道德范畴行为,有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后者则属犯罪行为。凡是不构成犯罪的,应理直气壮地作无罪辩护。
 
四、无罪辩护难度大,不怕风险坎坷多。
  每一件成功的无罪辩护,都意味着公检法单独或共同办错了一件案件,自我纠错是很不容易的事,特别是实行错案追究制的当今。所以无罪辩护的风险、阻力都很大,特别是遇到上级领导定的案,难度、阻力更大。遇到风险、坎坷怎么办?是迎难而上,据力理争到底,还是看领导脸色,搞人情大于国法,拿原则做交易?我的做法是:不讲人情讲国法,不畏权势敢讲话,任凭风险坎坷多,主持正义不怕压。我服从组织决定,从检察机关调入律师队伍办的第一件刑事辩护,就是法院老院长定的错案,即顾××伤害案。当时法律顾问处、公正处、司法局刚刚筹建,与法院的全体人员,都在一间大办公室办公,笔者的办公桌就在老院长办公桌后面。决定作销赃的无罪辩护提请讨论时,刚从法院调司法局任副局长的领导人,要求将此案退掉不办。可是,将研究决定告之被告儿子时,弟兄俩竟往办公室地上一坐不走了,并说连你们律师都不敢讲公道话,我父亲冤枉到哪儿去喊!?出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还是毅然决定将此案办到底。虽然无罪辩护获得成功。但是局领导、老院长都颇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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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律师咨询征地拆迁问题
最好的就是先理清自己的问题,轻重缓急排序,并且端正心态,是找律师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得到律师认可和与律师辩论,此外,能够准备相关资料最好,能够帮助律师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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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指定为一起刑事案件做有罪辩护,以前没有接触过。咨询刑事有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有罪辩护辩护词 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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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律师咨询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向律师咨询征地拆迁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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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房亲戚家的一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哥哥去外地工作出了点事,我想要向你们咨询一下刑事辩护质证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实,辩护人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
二、第三种情况下,辩护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护人切不可因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证。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辩护人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斗殴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斗殴的证人及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供词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外,辩护人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庭审发问与质证,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真实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出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审发问与质证,通过发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供词,并从同案犯的供词中发现其矛盾之处,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同时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
  
3、质证时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常见的有:()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供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的规定。
(2)审问未成年人时,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
(3)讯问笔录修改及更正或修改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
(4)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认真核查、依法处理,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对上述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释”第58条的规定,否定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辩护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辩护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辩护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3.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规则(试行)》第142条规定。
(2)由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定。
(3)询问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
(4)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8条规定。
(5)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辩护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件中被害人的供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
(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
(2)充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
(3)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照片少于十张,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照片少于五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51条、最高检《规则》第193条的规定。
(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违反《刑诉法》第61条规定。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一般为涉及需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结论的,均需有权威中介部门提供书面鉴定结论。但是,基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辩护人在承接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鉴定结论,就认为该案已作定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鉴定结论定性的时候,更应持合理怀疑的态度。辩护人若囿于自身知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意见,或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足理由)。
  鉴定结论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
(2)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
(3)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4)检察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82条规定。
(5)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38 条的规定。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查及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绘制的。一般应认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作证据使用。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或受到勘验人员的经验、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因此,作为间接证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也同样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检查笔录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113条规定。
(2)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9条规定。
(3)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50条规定。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事。当事人私下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充分注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3)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或其它物质材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示。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物证、书证举证一般不会出现造假(书证、物证本身就系伪造的除外),需要质证之外主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错误。
  物证、书证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15条规定。
(2)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70条规定。
(3)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193条规定。
(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53条规定。
(5)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违反公安部《规定》第53条及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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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以前在大学的时候的隔壁寝室的一个朋友最近出了点事需要律师,我想要向你们咨询一下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协议内容?
[律师回复]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吴佳曦律师提供上述案件的法律服务,甲方根据案情, 决定委托 张良斌律师、 吴佳曦律师 提供 公安机关侦查 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 诉 阶段、 法院审判 阶段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乙方表示接受。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提供委托授权必须的主体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亲属关系证明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并在提供的主体资料上签名和按指印。 甲方保 证提供的主体资料真实、有效。
2、甲方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知悉的案件情况,以便乙方 律师了解案情。 案情发生新变化时, 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以便辩护律师 及时分析和依法处理。
3、甲方负责向乙方律师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原件由甲方保管。甲 方于开庭时携带证据原件到庭用于庭审质证, 或者由乙方律师出具借条借取证据 原件用于开庭, 开庭后退还甲方。 如果法庭当庭收存证据原件, 则乙方律师应当 要求法庭记录在案,原件的退还由法庭按规定处理。
4、甲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 法律责任。
5、甲方如果提出证人作证的,甲方必须保证证人如实作证,不得诱导、唆 使、收买证人作伪证或假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等。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甲方讲述律师辩护是依法维护被告的合 法权益,辩护律师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辩护,辩护律师可以发表对案件 的观点和意见,但不包赢官司,不做任何虚假的承诺。
2、乙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律师即依法开始办理法律服务和辩护。
3、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 的案件证据或案情,依法不能披露的除外。
4、乙方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增加指派一名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具体名 单由授权书确定,甲方表示同意。乙方增加指派律师不增加律师费。
四、告知事项:
1、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期限、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审判阶段期限,由法律 规定,如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形的,期限将延长,乙方律师依法作出解释,但不能 作出具体测定。
2、刑事案件的二审,可能开庭审理,也可能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 ,是 否开庭由二审法院决定。
五、律师收费: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 阶段律师费人民币 元整(¥ 元) ,于签订本合同时一 次性支付。二审律师费人民币 元整(¥ 元) ,于递交 上诉状当日一次性支付。
2、甲方认为案件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决定和承担。
3、甲方单方撤销委托或者妨碍律师工作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 辩护的, 乙方所收律师费不退还, 甲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未支付的律师 费。
4、 甲方签署本合同后, 乙方代理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取保候审、 无罪释放、 办案机关撤销案件等情形提前释放的, 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律师费外, 甲方同意另外增加支付律师费,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案情协商明确。
5、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刑事辩护合同的,应当退还已收到的全部律师费。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之权限,依“授权委托书”确定 。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 终结止。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因本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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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刑事律师如何收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咨询刑事律师如何收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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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要打官司了,但但是他本身对这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很了解,咨询下情节轻微无罪辩护辩护词
[律师回复]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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