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赁合同无效如何赔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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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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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租赁合同无效如何赔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无效如何赔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无效如何赔偿

出租合同无效的,如果是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后,如果是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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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赁合同无效如何赔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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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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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有以下情况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包含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有以下情况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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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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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办,租房合同无效要支付租金吗?
[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导致不合法内容部分无效。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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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怎么去解决的?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一)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二)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即违章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三)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四)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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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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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下面就可能导致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分析:
1、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2、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④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 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一旦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势必会对房屋租赁双方带来很大的影响。此时,基于合同无效恢复原状的情况,需要双方返还之前所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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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无效转租有效吗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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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什么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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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该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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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违章建筑的转租。
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二)超过建筑物使用期的转租合同。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建筑物的使用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相关,一般是70年,超过部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收回或者继续缴纳使用费,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二、哪些房屋不能转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哪些房屋不能转租均有严格规定。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3、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4、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5、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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