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过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17人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过失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过失有哪些

一、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做手术的,要告知其风险,如果不告知风险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医疗过错,而不是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医疗过失有哪些

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如果没有告知风险造成损害的,属于医疗过错,而不是过失。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6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过失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7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8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6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5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5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1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7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0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过失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什么叫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如何理解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w+浏览
医疗纠纷
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可以首先申请司法鉴定,如果确定存在一定要过错或者说是一定过失的话,就应该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了。比如说可以要求相关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应该如何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4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事故诉讼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诉讼风险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1、管辖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内向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
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在美容院做整容手术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对于在美容院做整容手术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美容院做整容手术失败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网友咨询:
我是一名歌舞团的工作人员,今年在一家美容院进行了一个美容手术,术后发现面部留有手术疤痕且周边组织不断生长,致使面部变形痛苦万分。事后,我才发现该美容院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美容院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律师回复:
你们的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六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所以你不能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如果你是想要求经济赔偿的话,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至人民。
作为病人如何防范医疗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作为病人如何防范医疗风险
1、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医疗行为的信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消费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对医疗期望值的过高,加之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使得近年来医患矛盾凸显,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医患纠纷的激增就自然相伴而来了。
不同的疾病具有不同的风险,普通的伤风感冒,经过适当的对症治疗,稍加休息,三五天即可治愈,严重疾病却可导致病人死亡。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病人也有差异,虽然疾病相同,但是人有个体差异,发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病程、预后和转归也不相同。
2、注重服务质量,增加与患者的亲和力。医患纠纷的产生,并不一定都是重大事件引起,往往一件小事,也极易引起纠纷。我们的医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一定注重我们的言行举止,温和谦让,体贴入怀的言行能让患者从内心接受我们的服务及个人,切禁对患者动粗(如侮辱患者、讥讽患者、嘲笑患者等),言语如春风化雨,行为如玉手抚面,是对医者的基本要求。
患者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了医院,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医者,有义务竭尽全力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患者驱病除痛。所以,作为医者,应当善待每一位患者,在服务态度方面,竭尽全力做到尽善尽美,让患者将自己当作最贴心的朋友。
3、遵守行业规范,医疗行为合法化。医疗法律、法规对医院的整个诊疗行为作出了规范,在医疗行为中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不得越雷池半步(当然危急情形除外,但事后必须履行补救措施)。
医方应当遵守的还有行业操作规程,重点遵守《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和专业的操作规程。合法的医疗行为即使出现了不可预料的后果,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4、履行告知义务,尽力征得患方理解。任何医疗行为,由于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及个体差异,都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治疗后果。医方在接诊后,要针对患者的病情,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尽可能地告知患者及亲属,一方面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当然要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并尽可能将告知的内容让患者及亲属签字。要摒弃一种观念:只有外科手术才签字,一般性的治疗不需要签字。一般的可能出现危险的病情都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字。如告知患者加强监护、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复查、告知患者禁忌事项等等。
5、注意保存证据,规避纷争。医方医疗行为的真实记载就是证据,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病历,只须保存完整就行。还有一些是病历记载不了的,作为医方,就应当主动收集。比如,药品真实反映了用药的基本情况、患者违反医嘱的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
6、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医院的管理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行政事务管理;二是医护人员专业技能管理;三是诊疗活动的管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医院,可以少许多不必要的纷争。在所有的管理措施中,应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发展提高,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纷争。
7、注重业务交流,提高诊疗技术。医院靠医疗技术生存、发展、提高,提高诊疗技术应当是医院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也可能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我个人认为,这个过程必不可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都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原因给病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两者在法律依据、鉴定机构以及鉴定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是有区别的。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诊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讼。
四、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4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过失拖欠赔偿,该如何算医疗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过失拖欠赔偿,该如何算医疗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拖欠赔偿,怎么算医疗费
1、医疗费的计算方法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
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项赔偿比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生效判决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考虑到患者自身的病情发展亦是导致其死亡结果不可缺少的因素,最终认定由该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医疗经费的充足程度密切联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息息相关,如果由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即认定由医院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长期正常有序发展,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整体利益。
2、医疗合同的解除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医方的行医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只有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住院治疗已无必要,即使合同解除也并不损害患者健康,医院才可以以其长期拖欠医疗费为由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而对于患病未愈,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临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医院不得因其拖欠医疗费为由而随意解除合同。
如果出现医疗过失拖欠赔偿的情况,病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要严格按照相关鉴定结果来进行责任划分承担,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该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医院,医院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患者的治疗中还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疗费。
医疗失误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
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
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如果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则适用
医疗过失拖欠赔偿,要怎样算医疗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过失拖欠赔偿,要怎样算医疗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拖欠赔偿,怎么算医疗费
1、医疗费的计算方法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
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项赔偿比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生效判决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考虑到患者自身的病情发展亦是导致其死亡结果不可缺少的因素,最终认定由该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医疗经费的充足程度密切联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息息相关,如果由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即认定由医院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长期正常有序发展,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整体利益。
2、医疗合同的解除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医方的行医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只有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住院治疗已无必要,即使合同解除也并不损害患者健康,医院才可以以其长期拖欠医疗费为由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而对于患病未愈,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临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医院不得因其拖欠医疗费为由而随意解除合同。
如果出现医疗过失拖欠赔偿的情况,病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要严格按照相关鉴定结果来进行责任划分承担,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该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医院,医院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患者的治疗中还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治疗费。
医疗失误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
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
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如果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则适用
作为病人能怎么防范医疗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作为病人能怎么防范医疗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病人如何防范医疗风险
1、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医疗行为的信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消费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对医疗期望值的过高,加之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使得近年来医患矛盾凸显,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医患纠纷的激增就自然相伴而来了。
不同的疾病具有不同的风险,普通的伤风感冒,经过适当的对症治疗,稍加休息,三五天即可治愈,严重疾病却可导致病人死亡。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病人也有差异,虽然疾病相同,但是人有个体差异,发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病程、预后和转归也不相同。
2、注重服务质量,增加与患者的亲和力。医患纠纷的产生,并不一定都是重大事件引起,往往一件小事,也极易引起纠纷。我们的医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一定注重我们的言行举止,温和谦让,体贴入怀的言行能让患者从内心接受我们的服务及个人,切禁对患者动粗(如侮辱患者、讥讽患者、嘲笑患者等),言语如春风化雨,行为如玉手抚面,是对医者的基本要求。
患者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了医院,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医者,有义务竭尽全力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患者驱病除痛。所以,作为医者,应当善待每一位患者,在服务态度方面,竭尽全力做到尽善尽美,让患者将自己当作最贴心的朋友。
3、遵守行业规范,医疗行为合法化。医疗法律、法规对医院的整个诊疗行为作出了规范,在医疗行为中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不得越雷池半步(当然危急情形除外,但事后必须履行补救措施)。
医方应当遵守的还有行业操作规程,重点遵守《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和专业的操作规程。合法的医疗行为即使出现了不可预料的后果,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4、履行告知义务,尽力征得患方理解。任何医疗行为,由于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及个体差异,都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治疗后果。医方在接诊后,要针对患者的病情,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尽可能地告知患者及亲属,一方面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当然要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并尽可能将告知的内容让患者及亲属签字。要摒弃一种观念:只有外科手术才签字,一般性的治疗不需要签字。一般的可能出现危险的病情都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字。如告知患者加强监护、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复查、告知患者禁忌事项等等。
5、注意保存证据,规避纷争。医方医疗行为的真实记载就是证据,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病历,只须保存完整就行。还有一些是病历记载不了的,作为医方,就应当主动收集。比如,药品真实反映了用药的基本情况、患者违反医嘱的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
6、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医院的管理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行政事务管理;二是医护人员专业技能管理;三是诊疗活动的管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医院,可以少许多不必要的纷争。在所有的管理措施中,应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发展提高,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纷争。
7、注重业务交流,提高诊疗技术。医院靠医疗技术生存、发展、提高,提高诊疗技术应当是医院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也可能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我个人认为,这个过程必不可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作为病人该怎么防范医疗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作为病人该怎么防范医疗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病人如何防范医疗风险
1、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医疗行为的信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消费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对医疗期望值的过高,加之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使得近年来医患矛盾凸显,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医患纠纷的激增就自然相伴而来了。
不同的疾病具有不同的风险,普通的伤风感冒,经过适当的对症治疗,稍加休息,三五天即可治愈,严重疾病却可导致病人死亡。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病人也有差异,虽然疾病相同,但是人有个体差异,发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病程、预后和转归也不相同。
2、注重服务质量,增加与患者的亲和力。医患纠纷的产生,并不一定都是重大事件引起,往往一件小事,也极易引起纠纷。我们的医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一定注重我们的言行举止,温和谦让,体贴入怀的言行能让患者从内心接受我们的服务及个人,切禁对患者动粗(如侮辱患者、讥讽患者、嘲笑患者等),言语如春风化雨,行为如玉手抚面,是对医者的基本要求。
患者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了医院,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医者,有义务竭尽全力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患者驱病除痛。所以,作为医者,应当善待每一位患者,在服务态度方面,竭尽全力做到尽善尽美,让患者将自己当作最贴心的朋友。
3、遵守行业规范,医疗行为合法化。医疗法律、法规对医院的整个诊疗行为作出了规范,在医疗行为中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不得越雷池半步(当然危急情形除外,但事后必须履行补救措施)。
医方应当遵守的还有行业操作规程,重点遵守《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和专业的操作规程。合法的医疗行为即使出现了不可预料的后果,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4、履行告知义务,尽力征得患方理解。任何医疗行为,由于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及个体差异,都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治疗后果。医方在接诊后,要针对患者的病情,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尽可能地告知患者及亲属,一方面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当然要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并尽可能将告知的内容让患者及亲属签字。要摒弃一种观念:只有外科手术才签字,一般性的治疗不需要签字。一般的可能出现危险的病情都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字。如告知患者加强监护、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复查、告知患者禁忌事项等等。
5、注意保存证据,规避纷争。医方医疗行为的真实记载就是证据,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病历,只须保存完整就行。还有一些是病历记载不了的,作为医方,就应当主动收集。比如,药品真实反映了用药的基本情况、患者违反医嘱的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
6、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医院的管理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行政事务管理;二是医护人员专业技能管理;三是诊疗活动的管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医院,可以少许多不必要的纷争。在所有的管理措施中,应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发展提高,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纷争。
7、注重业务交流,提高诊疗技术。医院靠医疗技术生存、发展、提高,提高诊疗技术应当是医院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也可能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我个人认为,这个过程必不可少。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作为病人要如何防范医疗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病人如何防范医疗风险
1、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医疗行为的信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消费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对医疗期望值的过高,加之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使得近年来医患矛盾凸显,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样医患纠纷的激增就自然相伴而来了。
不同的疾病具有不同的风险,普通的伤风感冒,经过适当的对症治疗,稍加休息,三五天即可治愈,严重疾病却可导致病人死亡。同一疾病在不同的病人也有差异,虽然疾病相同,但是人有个体差异,发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病程、预后和转归也不相同。
2、注重服务质量,增加与患者的亲和力。医患纠纷的产生,并不一定都是重大事件引起,往往一件小事,也极易引起纠纷。我们的医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一定注重我们的言行举止,温和谦让,体贴入怀的言行能让患者从内心接受我们的服务及个人,切禁对患者动粗(如侮辱患者、讥讽患者、嘲笑患者等),言语如春风化雨,行为如玉手抚面,是对医者的基本要求。
患者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了医院,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医者,有义务竭尽全力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患者驱病除痛。所以,作为医者,应当善待每一位患者,在服务态度方面,竭尽全力做到尽善尽美,让患者将自己当作最贴心的朋友。
3、遵守行业规范,医疗行为合法化。医疗法律、法规对医院的整个诊疗行为作出了规范,在医疗行为中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不得越雷池半步(当然危急情形除外,但事后必须履行补救措施)。
医方应当遵守的还有行业操作规程,重点遵守《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和专业的操作规程。合法的医疗行为即使出现了不可预料的后果,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4、履行告知义务,尽力征得患方理解。任何医疗行为,由于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及个体差异,都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治疗后果。医方在接诊后,要针对患者的病情,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尽可能地告知患者及亲属,一方面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当然要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并尽可能将告知的内容让患者及亲属签字。要摒弃一种观念:只有外科手术才签字,一般性的治疗不需要签字。一般的可能出现危险的病情都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字。如告知患者加强监护、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复查、告知患者禁忌事项等等。
5、注意保存证据,规避纷争。医方医疗行为的真实记载就是证据,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病历,只须保存完整就行。还有一些是病历记载不了的,作为医方,就应当主动收集。比如,药品真实反映了用药的基本情况、患者违反医嘱的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
6、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医院的管理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行政事务管理;二是医护人员专业技能管理;三是诊疗活动的管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医院,可以少许多不必要的纷争。在所有的管理措施中,应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发展提高,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纷争。
7、注重业务交流,提高诊疗技术。医院靠医疗技术生存、发展、提高,提高诊疗技术应当是医院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也可能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我个人认为,这个过程必不可少。
医疗事故引起家属抑郁症,精神损失赔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包括: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美容及医疗纠纷 > 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过失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