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钱追不回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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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还钱追不回钱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当中的约定,若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的。
担保人还钱追不回钱怎么办?

一、担保人还钱追不回钱怎么办?

担保人还不起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对于生效的法律判决,当事人应当执行,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然后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担保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只能暂停执行。如果担保人名下有房产,汽车,等财产。那么法院有可能对其进行拍卖,以此来履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1、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现实生活当中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有了担保之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之下就可以由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在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之后,完全是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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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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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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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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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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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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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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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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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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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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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哪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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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车辆追尾的责任要怎么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特殊情况下谁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9、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0、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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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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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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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还钱的钱能拿回来吗
担保人的钱能要回来,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需要订立担保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一般保证责任,另一个是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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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大家好,我之前帮朋友贷款当了担保人,现在想问一下各位网友朋友们,担保人能否追究被担保人,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几种:
一、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该种情况属于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即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关。依据这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作为担保合同缔约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3)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
(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有过错,所以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了一个责任份额的上限。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
(3)债权人有实际损失。
其中,债权人的过错是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与债务人是否还有清偿能力有关。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受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执行的,债务剩余部分即为不能清偿的部分。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
(1)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担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缔约者,所以主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够也不需要追究担保人的过错。
(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情况。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自无效的情况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律师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限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第二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比如,无权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卖给债权人,担保人作为无权处分人的子公司为无权处分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无过错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41条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仅当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时)。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所以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则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反担保人有过错且担保人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无效,所以,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的责任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也只在有过错时才有责任。至于反担保人的过错情形,应当与担保人的过错情形相同,即反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担保合同成立或为担保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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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我们公司有资金出现了问题,于是之前的担保来了咨询,请问下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追偿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以上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追偿的解答
反担保合同追偿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合同追偿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合同追偿是如何的
反担保合同追偿案例简介
李三因养殖生猪需资金购买饲料,于8月28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国开行向李三出借资金人民币48万元,借期一年。李甲以与李乙共有的位于荣昌县昌元镇广场路奥林水岸A幢14-2房屋为李三提供反担保。借款期满,李三因养猪场破产,无能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向国开行代偿之后,以追偿权纠纷李
三、李甲、李乙。另需说明的是,李甲、李乙是夫妻,但李乙没有在任何合同文本上签字。担保公司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甲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否对李乙有效。
不同观点和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二人是夫妻,李甲的行为当然地能够代理李乙。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及于李乙。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虽然是夫妻,但房产抵押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未经过李乙确认的李甲单方面行为并不对李乙产生效力,且该抵押并未登记,李乙无从了解该抵押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对李乙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表见代理不成立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因此,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就是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主要从以下构成要件分析:一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也就是本人有作为或者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给行为人保管,或者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实,即可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就本案而言:
1、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制度。如前所述,根据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李乙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李甲一人的签字,且李甲没有代李乙在合同上签字。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
2、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权。担保公司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熟知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合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担保公司也是如此要求李三夫妻二人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李乙的权利,相反担保公司明知李甲没有代理权。
3、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不是出于善意,反而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如前所述,担保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公司不履行审查与注意义务,怠于行使催告权,不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公示手续,其行为具有过错。
因此, “表见代理”显然不成立。
担保公司在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也不能依照该婚姻法司法解释当然地认为李甲能够代理李乙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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