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判决书多久下来?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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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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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决书一般会在开庭之后的三至六个月下达。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且危险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影响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罚的,情况严重的还会被起诉至法院处理。
肇事逃逸判决书多久下来?

一、肇事逃逸判决书多久下来?

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在开庭后三至六个月下达。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诉讼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二、肇事逃逸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竞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三、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肇事逃逸的情况一旦严重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的,那么是很有可能会被起诉至法院处理的,法院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来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的,一般情况下是会在法院开庭之后三至六个月各出最终的判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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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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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些事,接触到了关于交通肇事方面的问题,请问下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啊
[律师回复]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7月15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香,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代理检察员王振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春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豫G×××××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原阳县城惠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阳县看守所东边惠民街与原祝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原祝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其手机打110和120电话匿名报警,后弃车逃逸。2014年6月17日,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发骨折、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合并有尿毒症,经住院抢救治疗,终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多发创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4年6月24日,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王某乙家属赔偿款2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牛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放行车辆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110接处警登记表、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领到条、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半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电话,后帮着把人抬车上才走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并向法庭提供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一份新乡市交警支队、市局关于明确查处两轮助理车、电动三轮车、四轮电动汽车上路行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以支持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豫G×××××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原阳县城惠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阳县看守所东边惠民街与原祝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原祝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其手机打110和120电话匿名报警,后弃车逃逸。2014年6月17日,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发骨折、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合并有尿毒症,经住院抢救治疗,终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多发创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4年6月24日,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王某乙家属赔偿款20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包括支付现金70000元,已付的20000元,豫G×××××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价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我来投案了,在2014年5月21日16时30分许,在原阳县原祝路与惠民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了。我驾驶自己的捷达轿车,车牌号码豫G×××××,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事实经过,事故发生后我就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害怕受害人家人来了打我,就离开事故现场了。我有驾驶证,车是我的车,行驶证上是我妻子的名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4年5月21日17时许,我哥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出车祸了,在中医院让我赶紧去,我就马上去了,到医院我们看情况后,就往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了。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证明在2014年5月21日下午,我爱人在原阳县原祝路与惠民街交叉路口处出交通事故了,他平时吃过饭都骑电动三轮车去外边锻炼身体,我不知道他啥时候出来的。
(三)鉴定意见
1、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害人王某乙死亡原因。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涉案车辆的检验结果。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勘验、检查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2、现场图
证明肇事车辆现场位置。
3、现场照片
证明现场车辆及被害人情况。
(五)书证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涉案车辆已被扣押。
2、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证明被害人家属已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供作为肇事车辆保全的保证金。
3、放行车辆凭证
证明涉案车辆已放行。
4、机动车行驶证
证明肇事车辆行驶证信息。
5、驾驶证复印证
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证信息。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有C1驾驶证。
8、110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公安机关接警情况。
9、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
证明中医院接到报警电话。
10、领到条
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已付款20000元。
1
1、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1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已死亡。
1
3、注销证明
证明被害人(王某乙)户口已注销。
1
4、户籍证明
证明黄某某、常某某、王某甲人员的基本信息。
1
5、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包括支付现金70000元,已付的20000元,豫G×××××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价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初犯。其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系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其关于被害人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以及被告人逃逸行为应按照法定构罪要件去确认,而不是加重情节不能做重复评价,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确认基准刑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邓建华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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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肇事逃逸,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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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事故认定书下来怎么谈赔偿
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谈赔偿,也可以向交警请求调解来协商赔偿,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对于肇事逃逸的行为,具体如何处罚主要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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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决书是否加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究竟是属于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构成来看。所谓结果加重犯,通说认为,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就现行刑法理论而言,一般承认结果加重犯有三种基本的构成模式,其 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过失;其 二、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其 三、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模式是属于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模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也应当包括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形。这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归结为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这里的问题并非是扩展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范畴这么简单的。因为结果加重犯,要求存在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这一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这一严重后果与该基本犯罪行为有着高度相关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则是在基本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由于存在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以逃逸的形式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前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难辞其咎,但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构成模式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因为逃逸的介入,使得犯罪进入了法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阶段,而这一阶段是通过逃逸来违反法定义务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完整的犯罪形式形成的,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将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更高法定刑中,而不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作为与都是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后新加入的一个行为,并且这个新的行为在前一行为的基础上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与结果加重犯通过一个行为,不仅满足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且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情节加重犯实际上就是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严重的情节另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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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酒后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肇事逃逸判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酒驾肇事逃逸判几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如果负主要或同等责任就会被判刑,赔偿问题当然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酒驾逃逸会判几年,肇事逃逸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如果负主要或同等责任就会被判刑,赔偿问题当然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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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回来了算逃逸么
肇事逃逸回来了算逃逸,不过,如果驾驶员在逃逸之后又能回到事故现场并积极主动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的,可以被认定成自首,若事故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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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酒驾肇事逃逸怎么定罪,酒驾肇事逃逸后自首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的刑罚幅度是完全不同的。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对于肇事人同时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从重情节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时更要从严掌握。 相关知识: 一、酒驾肇事后逃逸将处更重刑罚 将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为自首,会不会在客观上鼓励肇事人逃逸?特别是酒后驾车肇事的,肇事后对其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逃逸者积极投案。确切地说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励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获得认定为自首并在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给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机会”。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 第二次“机会”。如果肇事人再次错失良机,仍没有自动投案,那么,在被查获归案后就没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那等待肇事人的将是更严厉的惩罚。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驾车,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仍是及时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后再自首,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小于法定情节,肇事人为了逃避“酒后驾车”的酌定从重情节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可谓“得不偿失”。况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一来,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后驾车情节,对肇事人自然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二、酒精检测不是认定酒后驾车唯一证据 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三、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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