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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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果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是在另一方的欺骗的情况下,并且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的,那么这份合同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的问题的,因此是可以申请合同撤销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么?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么?

显失公平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1)因为一些实质误会、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重大误会是签约合同双方有一方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的性质、内容的质量或数量甚至是对签约人的误解导致了不清楚当时状况而签署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会让一方或双方上遭受损失,这样的情况能够行使合同撤销权。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在行使撤销权前,双方或单方是对合同的核心主内容产生了巨大误会,而不是对微不足道的次要条例产生误会,这个误会影响了合同的顺利执行,才能对合同进行撤销。

(二)的确是合同内条文的意思表示导致了双方或单方的误会,而不是单凭想象或其他引起误会,才能对合同进行撤销。

(三)最后是这样的误会是由双方或单方自己的主观理解错误或是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故意欺骗对方,才能行使合同撤销。

(2)没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在非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签订合同,意思是在签订合同的一方在很迫切或是经验不足、不懂详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对这个不懂的人有明显的不利内容,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合同原则上十分偏颇,一方明显有益处导致另外一方有亏损,或是一方能享受明显更多的权利但承担更少的义务。

(二)有利的一方所获得的钱财或利益已经超越法律能容许的上限。如一些巨额的天价收入。

(三)利益受损的合同其中一方在短时间内因为时间紧迫或是不懂详情而轻易签署了合同。

例如小芳和小吉签署了婚前协议,这份协议经过公证有法律效力。但是小芳因为不认识字,单凭丈夫小吉一面之词而签署了不利于自己条款,条款包括小芳日后收入的四分三要上交给小吉处置。这种情况明显是偏颇了小吉,而小芳在被蒙蔽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小芳知情后,是可以对合同进行撤销权的。

(3)用欺骗手段蒙蔽对方的合同。

欺骗意思就比较简单了,就是一方在自己知详情的情况下故意欺骗对方以获取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会让合同另外一方收到亏损。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如字面所讲,合同的一方是故意对另外一方实行欺骗的行为,用一些花巧的行为或言语另对方签订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二)受亏损的一方是因为对方的欺骗行为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其他原因。

(4)用武力或其他威胁手段让对方签订的合同。

用殴打他人、用对方家人或是其他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一方有威胁他人的有意的、实质性行为。

(二)逼迫、威胁的实质在于对合同另一方的自由进行干涉。

(三)合同受损的一方因为受对方威胁而感到恐慌不安甚至无法反抗。

(5)利用对方危机处境趁火打劫而签的合同。

趁火打劫意为合同的利益方利用受损方的危难处境,令对方不得的签署大大不利于自己的合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是违背了本身的意愿去签署的。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受损的一方的确出于危难、不利的境地,这种危难是客观上,而非主观上的。

(二)得益方在明知对方有难得情况故意利用这种处境赚取好处,而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签署。

(三)正是合同趁火打劫的一方导致了另外一方的亏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损的一方已蒙受重大的不利或即将面临这种情况。

显失公平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因为如果是显失公平的合同,那么其中的各项条款很有可能会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一旦发现合同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的,需要及时的和对方协商作废合同,或者是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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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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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失公平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
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二、显失公平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区别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
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不知情相似。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3)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3、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合同法上的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重大要素的错误认识与理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发生误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引起的,并给误解一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后果。
而显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的重大要素并无误解,即主观上无过错,只是因其无知或面临紧迫情势而处于被动状态,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4、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列与显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显失公平是因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造成。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中的受损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在情势变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发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显失公平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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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急需钱治伤,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往往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但劳动者主张其受胁迫签订补偿协议往往因举证不能而不能获得的支持。故更多的是考虑补偿协议的显失公平问题,但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私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本人是其利益最忠实的维护者,因此,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思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均应确认其效力,不应当随意篡改或变更当事人的意思。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一旦达成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有效,有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解决。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人民不宜随意认定显失公平,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故人民应主动、从严审查协议的内容。但对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又有分歧,有的认为只有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低于应得的赔偿款的一半,才属于显失公平;而有的认为如果实际赔偿款低于应得赔偿款的80%,就属于显失公平;还有的认为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不能低于应得的赔偿款,只要低于就属于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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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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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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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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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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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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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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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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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撤销权相关内容有哪些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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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反悔显失公平标准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私了后反悔显失公平标准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的标准相差较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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