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署名权是否被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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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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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墓碑署名权是否被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墓碑署名权是否被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墓碑署名权是否被保护

是的。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官方文件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编辑出版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编辑作品。

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译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我们可以了解到墓碑署名权是会被保护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如果署名权遭受侵害可以及时阻止,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去起诉解决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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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著作法保护自
[律师回复]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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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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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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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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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署名权永久性保护吗?
著作权署名权是属于永久性进行保护的,除了署名权之外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都是属于无时间限制的,只要他人要使用此作品那么就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样才不会引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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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墓碑侵犯姓名权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墓碑侵犯姓名权如何维权
“我在这好好坐着,可我名字就这么被人刻在了墓碑上!”两年前,昌平区崔村镇麻峪村的村民王女士发现自己以及多名已故家人的名字被擅自刻在村口新建的“华夏龙苑”公墓内,在多次协商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她将对外承包土地的麻峪村村委会及其上级单位崔村镇镇政府至昌平,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活人名字刻上墓碑
昨天(21号),王女士在女儿的陪同下亲自出庭应诉,被告席上坐着镇政府和村委会聘请的律师。
11月12日,家住麻峪村的王女士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她和家里其他几名已故亲属的名字,被刻在村里的华夏龙苑墓地里的墓碑上。“当时我还不相信,我们家祖坟在北山上,一直也没动过,怎么就把我们家人名字给刻村里这新墓地里了。”王女士在女儿的陪伴下前往墓地查看,发现了自己的名字,还有刚去世不久的丈夫以及自己父母、爷爷奶奶等已故亲人的名字。
“墓地工作人员说,墓碑上刻村民的名字,是为了应付检查和宣传,名字是他们从村民各家祖坟里抄来的。”王女士说,除了她家,墓地里还有村里其他几位在世村民的名字。“把活人姓名刻在墓碑上,在农村来说很不吉利,大家都很忌讳,精神上无法接受。”为此,王女士将村委会和镇政府至要求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000元。
两被告一问三不知
镇政府方面认为,王女士的主体不适格,“作为侵权责任诉讼,应当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被告,镇政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此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村委会方面也表示,村委会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对于墓地开发商的名字、墓地所占土地的承包期限以及墓地现在的经营状况等,镇政府和村委会方面均表示不知情。
由于王女士一方当庭提出申请,希望将墓地的开发商追加为被告,法官随即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庭后追访
“闭上眼睛就是那几块碑”
王女士告诉媒体,自己之所以两名被告,“就是为了让墓地的开发商露面”。
王女士讲述,事发后,在镇政府的协调下,曾有墓地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找到她,主动提出赔偿10万元,但后来又改口称只能赔偿2万元,遭到王女士拒绝后,开发商一方便不再露面。
说起墓碑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年近六旬的王女士情绪有些激动。“出了这事后,村里的人都对我指指点点,说我为了那么点钱,就把自己男人和家人的名字给卖了,我这一肚子冤枉也说不清楚。”王女士说,现在出门总感觉村民看自己的眼神怪怪的,“现在一闭上眼睛就是印着我和家人名字的那几块黑色墓碑,做梦也是那几块碑。”
对于村委会在法庭上的答辩,王女士也提出质疑,“那么一大块地,现在里面竖着那么多墓碑,村委会能不知道这块地干吗用了?”王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初,北京市民政局的工作组来墓地实地检查后,宣布该墓地系“非法墓地”,并要求墓地方将刻有王女士及其家人名字的墓碑涂抹掉,“不过目前他们不允许我们进入墓地,里面是什么情况我们也不知情,只看到时不时还有外人来那儿询价打算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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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侵犯姓名权怎么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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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家住麻峪村的王女士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她和家里其他几名已故亲属的名字,被刻在村里的华夏龙苑墓地里的墓碑上。“当时我还不相信,我们家祖坟在北山上,一直也没动过,怎么就把我们家人名字给刻村里这新墓地里了。”王女士在女儿的陪伴下前往墓地查看,发现了自己的名字,还有刚去世不久的丈夫以及自己父母、爷爷奶奶等已故亲人的名字。
“墓地工作人员说,墓碑上刻村民的名字,是为了应付检查和宣传,名字是他们从村民各家祖坟里抄来的。”王女士说,除了她家,墓地里还有村里其他几位在世村民的名字。“把活人姓名刻在墓碑上,在农村来说很不吉利,大家都很忌讳,精神上无法接受。”为此,王女士将村委会和镇政府至要求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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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署名权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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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署名权与著作权在主体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范围上来看,著作权包含了署名权。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2.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一般来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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