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代理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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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代理不存在财产纠纷的案件,可以收取8百到1万元的律师费;出现财产纠纷的,要分比例计算律师费,争议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按照3%~4%计算;争议金额超过500万不足1000万的按照2%~3%计算。
山东代理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代理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1)1-10万元部分,按照 5%~6%计算。

(2)10-100万元部分,按照 4%~5%计算。

(3)100-500万元部分,按照 3%~4%计算。

(4)500-1000万元部分,按照 2%~3%计算。

(5)1000-5000万元部分,按照 1%~2%计算。

(6)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0.5%~1%计算。

3、适用于计时收费的,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二、山东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

律师费先付还是后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决定。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支付,也可以等诉讼程序结束后支付。律师费只要不违反行业标准和市场标准就可以。

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委托事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也不同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用;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支付律师费。

律师费在之间,委托人的经济条件,律师的知名度,案件的难易程度都会对律师费产生影响,这个费用需要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由律师和委托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要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要明确律师费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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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各地发放职工取暖费标准都是不同,要以当地情况为准,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和《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号),《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居民,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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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发放标准
目前北京市由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取暖费价格为24元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取暖费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24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取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取暖费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取暖费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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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取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取暖费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马鞍山代理合同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马鞍山代理合同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结算底价/盒 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真后,方可开发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结算底价部分的差价税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生提货业务后三个月内不开发票甲方将不予以开票;
八、退货政策
  
1、甲方为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甲方实行退货制度,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退货产品并核查无误后,即日将退货产品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扣除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九、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理区域不受到恶意冲货。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讼。 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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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律师可以收取多少律师费?
山东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律师可以收取的律师费数额可以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协商确定的律师费需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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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结算底价/盒 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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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真后,方可开发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结算底价部分的差价税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生提货业务后三个月内不开发票甲方将不予以开票;
八、退货政策
  
1、甲方为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甲方实行退货制度,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退货产品并核查无误后,即日将退货产品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扣除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九、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理区域不受到恶意冲货。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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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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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
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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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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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18山东工伤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山东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在工伤赔偿项目中既有对基本的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同时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一个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具体需要赔偿哪些项目以及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充分阐述了,大家可以适当进行一些参考。要是您遇到了工伤赔偿纠纷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您,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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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货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
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的情形,两者在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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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费收取标准
不同地区,不同水平的律师收费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国家并未对律师收取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强制规定,部分地区可能会有律协以及司法局出台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但是一般也只规定最低收费。律师服务费主要还是受市场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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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的老公是山东的:在河南领的证:可以在山东办离婚吗
[律师回复] 办协议离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不能异地办。但如果是到离婚,2人都离开户口地,被告在你说的异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其他情况不能异地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回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能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可以在被告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原则上应到被告住所地。但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那么要到原告住所地人民。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就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要到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才行。扩展资料:按《婚姻法》规定:“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的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一般是县一级民政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有关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民法通则》规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其
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离婚其
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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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工伤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山东潍坊工伤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地就医)、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8、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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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山东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律师收费标准可能为每件收取1500元到10000元,这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处理纠纷可能需要支付的律师费金额。若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50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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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最新工伤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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