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能为第三方办抵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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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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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建工程能为第三方办抵押吗,在建工程抵押能网签备案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建工程能为第三方办抵押吗

一、在建工程能为第三方办抵押

可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能网签备案吗

是否能网签,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预售许可为前提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是地产开发中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是否能办理网签与此没有必然关联。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在建工程能为第三方办抵押吗

”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可以抵押。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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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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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担保房屋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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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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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
1. 年 月 日,本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详见附件1),约定乙方向丙方转让不良资产,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为 元,付款期限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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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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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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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支付合同价款。
  
2.未经抵押人同意,乙方与丙方变更延长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经各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件
  
1. 《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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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股东会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一、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代表人: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丙方:(印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以上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模板,不同情况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改变,希望以上模版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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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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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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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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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指贷款人和第三人的什么行为?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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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1、目前,虽然我处严格规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按揭贷款抵押押权人必须一致,但因为贷款额度等原因,也存在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
2、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预售抵押在建项目的商品房之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如实告之购房者。
3、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工程款后,又将其进行抵押。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竞合,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
4、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评估及允许抵押的在建工程比例等问题尚无通一标准。
5、部分开发商为回避在进行合同备案时预售管理部门对其施行的预售款监管管理工作,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不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造成预售款挪用。
6、虽然很多地方都已施行商品房网上备案工作,但购房群众对此仍不了解,不能通过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信息了解自己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7、个别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措施不力或未及时从预售款中收取贷款,至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在建工程仍未解除抵押,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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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被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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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不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律师回复] 不需要。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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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扩展资料:土地使用权抵押前提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如何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按照该《通知》及《担保法》的有关要求,银行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时,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银行在核定抵押物价值与实际可贷款额度的折率时应从紧把关,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折率应控制在60%以内。
三、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的评估范围有哪些?
1、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四、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3、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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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抵押担保要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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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在哪里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报建文件: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报建审核意见书 ( 3)报建平面图 4、身份证明:(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评估报告或议价协议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已领预售许可证的) 8、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 9、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证明(再次抵押登记的) 10、同意抵押的证明:(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属股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 ( 4)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 ( 5)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属共同共有的)1 1、市场处缴交地价情况律师系江苏地区首家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欢迎来电或来人详细咨询。
工程建房可以用房本抵押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在建房抵押银行是否可买 被抵押房产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见,将在建房产抵押给银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关法规规定,将抵押房地产出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其同意。二是如实告知买受人。 在实践中,有几种合法交易模式: 1、发展商对抵押房逐步还款,逐步销售。先还款,后销售,保证出卖的商品房处在已解除抵押状态。 2、目前通行做法是,开发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题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抵押人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出卖房屋的对应的款项,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再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较高。 3、买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买方、开发商和提供贷款(银行)三方约定,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专门用以归还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办理抵押涂销。 4、买受人在购买房后,办理了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在贷款清偿之前,买受人又将其房产再次转让的,原买受人在与次位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此项业务非所有银行都有)。
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在哪办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报建文件: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报建审核意见书 ( 3)报建平面图 4、身份证明:(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评估报告或议价协议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已领预售许可证的) 8、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 9、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证明(再次抵押登记的) 10、同意抵押的证明:(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属股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 ( 4)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 ( 5)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属共同共有的)1 1、市场处缴交地价情况律师系江苏地区首家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欢迎来电或来人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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