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通缉令会判死刑吗,通缉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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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a级通缉令会判死刑吗,通缉应该遵守哪些程序的问题带来帮助。
a级通缉令会判死刑吗,通缉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一、a级通缉令会判死刑

A级通缉令的嫌疑人一般是犯了严重的罪行,但会不会判处死刑,依据具体案情而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通缉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一)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

人民检察院需要发布通缉令时,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由公安机关指派有关部门的承办人拟制,内容要详细。

(二)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

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四)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五)通缉令发布后,如有新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六)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及时部署查缉。

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七)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被缉拿或被击毙,并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A级通缉令的嫌疑人一般是犯了严重的罪行,但是一般不会被判死刑,具体还需要结合案情决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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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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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发通缉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发通缉令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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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发通缉令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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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在发布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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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她遵守哪些约束措施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根据《人民警察法》
第十二条(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
(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
(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戒毒;
(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九)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场所;
(十)管理集会、、活动;
(十
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十
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十
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
五)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
(十
六)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
七)管理户政、国籍、、出境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有关事务,管理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十
八)维护国(边)境地区、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
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和活动;
(二
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十
一)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二十
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参加警察维和行动;
(二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危难救助)公安机关接到溺水、坠楼、自杀、走失、公共设施出现险情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参与救助。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前款规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请求支持。
第十四条(内部协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因履行职责需要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外部警务协助)其他国家机关遇有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除紧急情况外,请求协助的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不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方式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传唤)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警察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十九条(现场处置)人民警察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劝阻、警告或者制止;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可以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第二十一条(继续盘问)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
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
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拦停检查)人民警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交通工具,有权予以拦停检查;对于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人员,可以进行毒品检测或者酒精浓度测试。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
第二十五条(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采取刑事措施)人民警察因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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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领回。
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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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警械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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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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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
(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戒毒;
(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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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集会、、活动;
(十
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十
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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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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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维护国(边)境地区、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
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和活动;
(二
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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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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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
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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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拦停检查)人民警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交通工具,有权予以拦停检查;对于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人员,可以进行毒品检测或者酒精浓度测试。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
第二十五条(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采取刑事措施)人民警察因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领回。
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第三十条(警械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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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凭通缉令羁押吗
可以,已经发布的通缉令即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因此可以凭通缉令抓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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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缉令有什么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发通缉令有什么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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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的居所,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者。对于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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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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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通缉令要关多少年?
伪造通缉令通常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且进行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重大事故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罚款,伪造通缉令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法院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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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自行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共享自行车的快速发展,停车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2020年北京市交通委颁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要求,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上述场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力度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地铁站口等场所周围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处,这样既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 二是,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说,在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地方,非机动车也不能乱停乱放,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地铁站口、居民小区等地方,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非机动车时应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和素质,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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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自行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共享自行车的快速发展,停车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2020年北京市交通委颁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要求,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上述场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力度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地铁站口等场所周围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处,这样既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 二是,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说,在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地方,非机动车也不能乱停乱放,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地铁站口、居民小区等地方,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非机动车时应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和素质,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自行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共享自行车的快速发展,停车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2020年北京市交通委颁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要求,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上述场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力度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地铁站口等场所周围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处,这样既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 二是,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说,在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地方,非机动车也不能乱停乱放,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地铁站口、居民小区等地方,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非机动车时应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和素质,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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