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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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①申请立项。的问题带来帮助。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2005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①申请立项。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具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②资产清查。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③评定估价。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④验收确认。

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参股、入股价值及确立成交价格的依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哪一年”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颁布于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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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收养子女评估细则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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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长沙市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根据被收养对象户籍所在地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办理。
第三条 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在长沙市申请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并形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由受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长沙市民政局委托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评估。
第五条负责对收养家庭进行评估的人员为收养评估员。收养评估员应接受省(市)收养登记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资质证明、委托证明和工作证明,并保证收养申请人的隐私不外泄。
我男朋友打算收养一个孩子,我就是想问问,南通市收养评估细则对收养人有哪些要求呢?
[律师回复] 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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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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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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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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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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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债务重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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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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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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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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