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合同条件不成立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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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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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合同条件不成立是什么意思?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的,合同也就不生效。

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

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生效。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附条件生效合同,一般来说,在附条件尚未进行成立之前,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属于未知。

只有当附条件生效之后,该合同才能够成为有效合,如果所附条件之中一方不进行履行的话,就要给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损失,但是当条件尚未出现情,当事人是不能够进行自行撤销和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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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现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诉讼之所以发生,往往是所附条件模糊不清,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最终只得对簿公堂。在浙江普陀审理的案件中,史大爷在一家保健食品店购买了一种以“玛咖”为主要成分的功能型营养干预保健品,双方约定“有效果就付款,没效果一分钱不要”。最终因为双方对于是否有效果产生分歧,而不得不打起官司。在这里,把“有效果”作为付款条件却没有说清楚何为有效,就是典型的概念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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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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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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