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小姑子户口不迁走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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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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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已婚小姑子户口不迁走违法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已婚小姑子户口不迁走违法吗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

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

主要是权属资料:

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

2)山林所有权证;

3)土地承包合同;

4)山林纠纷调解书;

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张帖;

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

(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经过确权发证后的土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流程主要是向土地部门提出登记的申请,然后由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再进行注册登记,最后颁发证书。

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够更好的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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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说明整个流程之前,我们大概把所需的证件列一列,看看得先准备哪些证件。
这些包括:
1. 双方(男、女)结婚证
2. 双方(男、女)身份证
3. 双方(男、女)户口本
4. 以上三种证件复制件(其中户口本只需户主、本人的那两页复印件)
5. 计生证明
第一步,准备双方(男、女)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第二步,准备双方(男、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第三步,准备双方(男、女)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第四步,首先由迁出户口一方的女方所在的村委出具计生证明。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第五步,女方所在计生委审核村委的计生证明。
第六步,由男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计生证明)到男方所在的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第七步,由男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女方的户口接收证明。
结婚后女方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的过程是怎样的?
第八步,女方拿着所有资料(含户口接收证明)到女方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
第九步,男方拿着所有资料(含女方的户口准迁证)到男方所在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
由于整个过程涉及男女双方当地的政府机构,正常情况下女方要跑两次,男方要跑两次。可是,你懂的,这是最顺利最理想的。愿对大家有一些帮助吧!
END
注意事项
4个证件必须一直在手
男女双方的当地机构不能混
小孩户口已经上户口,可以迁走户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已经上户口了,可以申请办理迁移户籍手续。
  当事人想迁移孩子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孩子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孩子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取得孩子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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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6个姑姑,其中排行第二的姑姑于3月7号和姑父吵架,缠打中失手把姑父打死,姑父是高三语文退休教师,虽然退休了,但是很多学校会慕名请他过去上课,姑姑一直在家全身心照顾家庭,姑父年轻时候就比较花心,吵架的原因就是姑父在外面养小三(年轻时候也干过这事,现已近70的高龄),过年他儿子打电话过去,他说让姑姑给他道歉,不然不回去过年(他们有4个儿子,没有女儿,孙子孙女都大了,最小的孙女都10岁左右了)。姑姑已被抓起来了,请问这个情况下,姑姑最轻会是什么结果?姑姑年事已高,也属于受害人了,年轻时候姑父就爱出去鬼混,我从小就不爱去他们家。为人师表的人,已经不想说了,我想说他要是自己死了就算了。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户口已经迁走,还能迁回来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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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迁走,还可办理房产证吗?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就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的登记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要求当事人要办理房产证。不过也要注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这对当事人利益就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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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住姑姑家,由他姑姑照顾生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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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迁出,原户口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原户口就会被相关部门盖上,户口注销的字样和记号,因为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迁移的时候,当事人的户口一开始迁移,就已经说明原户口注销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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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住姑姑家, 由他姑姑照顾生活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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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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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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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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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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