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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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没有,

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

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

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

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李某与张某的婚事遭受到家人的一致不同意,夫妻感情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婚后俩人感情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再离婚,将后导致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更加复杂。

因此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规定处理。

生育权是我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进行侵犯,但是如果当一对夫妻怀孕以后没有告知男方就进行堕胎的话,也不算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这是由于女方的生育权会大于男方的生育权,女方拥有生育的自由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是享有生育权利的,而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不受到他人侵犯的,当男方和女方的生育权利产生纠纷的时候,那么女方的生育权利会大于男方的生育权利。

只是由于女方拥有生育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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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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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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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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