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做了担保人给还钱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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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就要看债务是否还清了借款,如果没有还清,对于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起债务的;但担保人还清了借款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人和债务人都不还款,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一般做了担保人给还钱吗?

一、一般做了担保人给还钱吗

担保人要不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正常债务的,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清偿债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

1、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担保(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就是担保债务人可以还清借款的人,对于此人是需要为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对于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所以,在确定当担保人时也要看自己是否有能力偿还清这笔欠款,不然自己的利益是会受到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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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抵押权人):眉山市东坡区思蒙粮食购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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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400吨菜籽油轮出应付资金款)一事特签订本固定资产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处房产(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厂房设备(清单附后)。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菜籽油轮换协议)甲方向乙方借款(400吨菜籽油轮出应付资金款)总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资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资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资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资产:
1、主合同约定的轮换期限已到,甲方未依约完成轮入菜籽油任务的。
2、乙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欠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欠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轮入任务,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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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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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只要担保人有担保能力的,即使是退休的,仍然可以担保。
担保人的分类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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