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夫妻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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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残疾人夫妻离婚的财产分配首先遵守的原则就是先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针对离婚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再由一方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之后,法院就会根据照顾孩子、有没有过错等原则进行财产的分配。
残疾人夫妻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一、残疾人夫妻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残疾人离婚,首先依照离婚的一般规定来分割财产,即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残疾人离婚有哪些保障

离婚时对残疾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置、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赡养等。

1. 在分割配偶共同财产时,应妥善照顾残疾人。无论是残障人士与非残障人士的离婚,还是残障人士之间的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的情况下残疾人和一个身体健全的人,人的年代,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把这对夫妇的年代共同财产为残疾人更合适点;如果双方都有残疾,则应照顾残疾程度较高或条件较差的一方的利益。

2. 在处理住房问题时,残疾人应享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1)在甲乙双方共有的房屋中,残疾人有要求增加分数的权利。共同租房的残疾人有优先受租权。

3.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离婚时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4. 残疾夫妇在决定子女的直系父母时,应考虑其中一位残疾父母的意愿。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赡养人时,可以优先考虑想要抚养子女的残疾人的赡养能力和意愿。当一对残疾夫妇离婚并决定子女的直接赡养时,前提是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即便是残疾人夫妻离婚,他们在离婚的时候,都是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首先就是双方针对离婚时财产、孩子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就可以到民政局签字离婚。但是如果财产、子女等问题没有办法协商成功,就需要到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统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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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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