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怎么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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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户若是想要被核定征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提出申请。但是提出申请后,税务局有可能并不会进行核定。税务局有可能会核定的情形包括个体工商户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账务难以查清等。
个体户核定征收怎么申请?

一、个体户核定征收怎么申请?

1、个体户若是想要被核定征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提出申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设立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并且有可以经营的场所;所经营的范围是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的,且按照规定到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的。需要的材料和相关的办理流程需要到当地的工商局详细咨询。

2、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文件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有关技术行业证件等。

个体工商户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当地的税务局才会核定其税额。对于不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形,即使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征收税额的申请,当地的税务局一般也并不会对税额进行核定。故此个体工商户若是想要税务局核定自己的税额,那么在提出核定请求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自己满足税额核定标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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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查账征收,若是亏损,则不用缴纳;如果核定征收,则依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与实际盈亏无关(既然没有账目,也就反映不出实际盈亏)。

三、如果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一并减免。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四、如果经营场地自有,则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则会涉及印花税。

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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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法律分析:核定征收申请条件:1.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小规模纳税人;3.可以不设账簿的或应设未设账簿的;4.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5.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6.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的。申请核定征收前,先要看看自己的企业是不是符合规定,所得税征定征收是指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才能申请。申请所得税时,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主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纳税义务情况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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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与此相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22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二)政府在征地中的角色和责任  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一些地方严重存在的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等问题,国家多次整顿征地审批工作,确定各地政府在征地中的征地人角色和相关责任。  
1.确定政府的征地人角色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习惯做法是由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与土地所有人打交道。在征地制度于1998年改革后,这种习惯做法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再一次明确征地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批准而实施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地。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2.依法拟订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维护农民利益  针对各地存在的政府征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拟订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订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确保拟征用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翔实。征地调查应在拟订征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土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  在拟订征地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依法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解释,核定有关费用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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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核定征收怎么办理?
个体户若是想要被核定征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提出申请。但是提出申请后,税务局有可能并不会进行核定。税务局有可能会核定的情形包括个体工商户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账务难以查清等。依旧不知道个体核定征收怎么办理,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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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小规模怎样申请核定征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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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的,要缴纳哪些税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这要看营业额是多少来定,在起征点以下的不用交税,超过了是要效税的。
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一、2万元以下免税,指的是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查账征收,若是亏损,则不用缴纳;如果核定征收,则依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与实际盈亏无关(既然没有账目,也就反映不出实际盈亏)。

三、如果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一并减免。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四、如果经营场地自有,则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则会涉及印花税。

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土地征收申请到审核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审批和实施的一般程序  在办理好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征地的实施包括审批和公布、实施的各项工作亦可展开。如果说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主要是为了耕地保护而限制用途变化的内部管理行为,其实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缺少公开性罢了,征地审批和实施则是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关系到城乡建设和社会和谐的构建,意义十分重大。  一、审批权限政府职责  正是由于土地征收涉及方方面面且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职责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审批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与此相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22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二)政府在征地中的角色和责任  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一些地方严重存在的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等问题,国家多次整顿征地审批工作,确定各地政府在征地中的征地人角色和相关责任。  
1.确定政府的征地人角色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习惯做法是由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与土地所有人打交道。在征地制度于1998年改革后,这种习惯做法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再一次明确征地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批准而实施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地。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2.依法拟订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维护农民利益  针对各地存在的政府征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依法拟订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订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确保拟征用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翔实。征地调查应在拟订征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土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  在拟订征地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依法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解释,核定有关费用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个体户核定征收的税费是怎样缴纳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这要看营业额是多少来定,在起征点以下的不用交税,超过了是要效税的。
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一、2万元以下免税,指的是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查账征收,若是亏损,则不用缴纳;如果核定征收,则依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与实际盈亏无关(既然没有账目,也就反映不出实际盈亏)。

三、如果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一并减免。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四、如果经营场地自有,则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则会涉及印花税。

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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