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年内复婚财产怎么说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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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后一年内复婚财产怎么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后一年内复婚财产怎么说

离婚后一年内复婚,那么只有复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重新处理。复婚不能推翻前一次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必然已经对财产、孩子抚养权做出了处理,并且在民政局登记备案,这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离婚后没分居,在很短时间内就复婚,也不能推翻之前既有的离婚协议。

一、复婚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5、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复婚双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离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总之,离婚后一年内复婚,那么只有复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重新处理。复婚不能推翻前一次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必然已经对财产、孩子抚养权做出了处理,并且在民政局登记备案,这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离婚后没分居,在很短时间内就复婚,也不能推翻之前既有的离婚协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离婚后一年内复婚财产怎么说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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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我一个朋友前些年离婚了,现在准备跟他的前妻复婚,现在想要问下复婚财产保障协议怎么写的啊,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复婚协议书
事实及理由:
男女双方虽已在二零壹零年办理了离婚,但因为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有一子需要抚养,故两人决定在一起生活,办理复婚。
男方: ,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 ,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共同生活中感情及物质各方面都有所保障。故决定签署这份复婚协议书。
协议事项
1、 男女双方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决定复婚,双方要做到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并保证无论任何情况下不能遗弃对方(无论重病伤残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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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双方都不能在感情及行为上背叛对方不得分居,若一方背叛或分居导致离婚,背叛方必须放弃房屋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视权承担每月的子女抚养费 离婚期间未予支付的抚养费应一次性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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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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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复婚手续和办理第一次结婚登记收费是一样的,免费办理,没有其他费用收取。复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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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前不久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一直没有通知,问一下行政复议多少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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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 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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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市____公司退休职工____,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________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____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____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1.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____年____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____年____月退休,从________年____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参加工作,于 ________年____月退休,____年____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____字(____)____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____省人民政府____字(____)____ ____号《________________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年度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由企业负担。因此,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间的养老金应由所在单位负担,____年____月起参加社会统筹。
  
(3)申请人____提出的关于调整____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申请人缴费年限为30年4个月,根据____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应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退休、缴费年限30年一34年的档次增加退休待遇,不存在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和参加社会统筹时间增加退休待遇。
  
(4)申请人退休审批表上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为____ 年____月,是由于我中心工作人员笔误所致,但我中心电脑档案资料均是按________年____月处理的,且无论是电脑资料,还是退休审批表,缴费年限均为30年4个月(____年____月减____年____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________年____个月,视同缴费年限____、年____个月。因此,实际起算退休金的时间仍为________年____月,申请人在享受待遇上未受到影响。

  特此答复
  
  附件: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此致
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____市____中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附件: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1 .____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____字(____)____号);
2.__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___________办法》的通知(____字(____)____号);
3 ._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____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____字(____)____号);
4.退休人员审批表;
5.退休人员增减审批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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