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可否执行和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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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可否执行和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是不能执行和解的,但如果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相关延伸】

问:行政处罚怎么执行

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一、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强制执行

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对于行政处罚罚款可否执行和解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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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接到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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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开了一家超市,因为买卖假货的问题被别人给举报了,,后来他因为不肯赔尝受害人的损失,所以他被对方直接申请了行政强制执行,现在他作出了赔偿并且希望撤销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能否撒销
[律师回复] 可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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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下达之后,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受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是可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调解的过程是不公开的,经法院批准,可以由第三人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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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随意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相关知识】
律师行政处罚是什么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一般程序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执行等措施。
律师行政处罚期限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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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可否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执行和解的;一般在进行和解的时候就需要与对方协商好所有的相关的事宜;在进行和解的时候双方也需要签订一份和解的协议,而且也可以约定分阶段的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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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强制执行庭外和解是否可以
行政罚款强制执行可以庭外和解。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那么行政机关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在法院还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达成共识的,是可以庭外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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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是做出口产品的公司,因为有些地方不合格,被行政处罚了,我想请问下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不是?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税务强制 税务强制是与行政强制密切 相关的一个行政法概念。“行政强 制执行,可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 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 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 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 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 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 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 的故意。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 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 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 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 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税务强 制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具有强制 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税收征收 管理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 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税收强制的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 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对税 收罚款的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定 了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人民 法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
七、四 十条、五十五规定了对税款、滞纳 金的税收强制措施。
  
二、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 律依据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 时、足额入库,<行政处罚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 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 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 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 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 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 ,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 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 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 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 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 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 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 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应注 意的两个问题
  
(一)要区分税收强制与税收 罚款强制在执行中的不同 对于税款及滞纳金,只要纳 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 解缴,税务机关即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将税款及滞纳金征收 入库。从时间点上看,可以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为纳税人未 按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缴纳税款 及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四十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 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 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税 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 以征收入库,是纳税人能提请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前提条 件,即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之前。 但对于行政处罚(即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第三款规 定,只有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起诉又不主动履行的, 税务机关才可以对罚款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 对罚款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是 经过法定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 讼期限后,纳税人未提请行政救 济也没有履行缴纳义务。这与《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税收 征管法>第八十三第三款关于税 务机关对罚款强制执行的规定, 正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另 有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应当适 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 款关于罚款缴纳期限的规定,而 应当严格遵循《征管法》第八十八 条第三款对税收罚款强制执行的 特殊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 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为三个 月。依据上述规定,复议申请期和 诉讼申请期二者取其长,纳税人 对罚款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最长 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税收罚款, 必须在复议和诉讼申请期满后, 纳税人不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也不 ,履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才可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最少为 三个月。如果税务机关在三个月 之内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二)对于税收罚款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问题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 关在税收强制执行中主体的排他 性地位,而对于税收罚款的强制执 行规定了既可由税务机关执行也 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时笔者认为税务机 关应考虑好以下两方面问题: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 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 经过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 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 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 期限内给予答复?人民法院如不 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 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 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执行费 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 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 盾,这需要税务机关提前对相关 问题进行研判。 2.申请的时效问题。《税收征 收管理法》虽然规定了税务机关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收 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而 对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不明确, 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 执行的效果。税务机关对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超过法定期 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 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 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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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和解行吗?
行政强制执行中和解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出履行处罚书,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书,这样执行就终止。作为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尽快的缴纳罚款,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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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问题解答如下, 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
(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接到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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