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幼童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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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猥亵幼童怎么判刑要看犯罪的结果是怎么样的,一般未造成儿童伤害的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就会依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从重处罚的。
强制猥亵幼童怎么判刑?

一、强制猥亵幼童怎么判刑

猥亵儿童一般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儿童的,法律规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得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或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因有什么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猥亵幼童怎么判刑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分析,一般猥亵未成年人会在基础刑上从重处罚,强奸猥亵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也会让受害方的身体受到伤害,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处罚就会完全不同。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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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诉人家属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上诉人某本人确认,本律师在某猥亵儿童一案二审中,依法为某进行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某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某还是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供述和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某猥亵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显然,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辩护人认为,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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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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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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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同这两名检察员得观点。就本案而言,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乔某,没有证据显示乔某受伤,没有证据显示给乔某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按治安案件处理比较恰当。
三、退一步说,即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量刑也明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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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上诉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某的量刑最高也不应当超过18个月。况且,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自案发后一直悔罪,一直请求被害人亲属的原谅,并且对被害人亲属的殴打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些都说明上诉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辩护人认为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在6-12个月期间内量刑较为合理。
辩护人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仅在试点法院施行,但辩护人认为该意见仍然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均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进行量刑。
四、上诉人及其家属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补偿。
事发当天,被害人的十余名亲属在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前,曾围殴上诉人,并当场将上诉人打晕。辩护人在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对此表示不准备再追究被害人亲属的违法责任。另外,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上诉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上诉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他们还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争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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