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牵扯进刑事案件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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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牵扯进刑事案件可以律师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被牵涉进刑事案件怎么办,被牵扯进刑事案件不代表当事人一定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辩护。
被牵扯进刑事案件怎么办

一、被牵扯进刑事案件怎么办?

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涉嫌犯罪有哪些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需满足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被牵扯进刑事案件有哪些应尽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五、被牵扯进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事实上被牵扯进刑事案件怎么办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并没有参与犯罪,但牵扯到刑事案件后也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清楚,若实施了犯罪行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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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
  实践中,罚金刑执行主要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即先缴后判。由于现行立法对罚金刑判处后如何交付执行没有规定,以及为防止对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可能流失,刑事审判法官不得不对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及自愿为被告人代交罚金的近亲属,要求其先缴纳罚金,之后再作出罚金刑判决,在判决确定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罚金刑。这种方式的合法性虽存在争议,且在操作上缺乏规范,但在实践中得以执行的罚金刑基本上都是靠这种方法完成的,其“有效性”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普遍认可。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2、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
  由于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而且不收取执行费,因而执行人员缺乏热情,大多数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在判决以后便不了了之。即使对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罚金刑强制执行的执结率非常低。在所有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中,执行率不到17%,执行方式主要是被告人主动缴纳(占判处罚金刑案件的1
4.6%),主动缴纳基本上发生在判决前,判后以及刑满释放后主动缴纳的平均每个法院一年还不到一件。判处罚金刑的案件的强制执行率则仅为
2.13%,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由于无法执结、裁定执行终结又于法无据而被迫中止执行。由此可以想见,如果罚金刑案件一律进行强制执行,其结果便是造成执行庭的未结案率陡增,因此,很多法院没有开展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则只移送执行有扣冻财产的案件。
  3、各地法院采取的罚金刑的强制执行方式各不相同
  有的是按时移送,即对在指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不履行的,及时进入强制执行;有的是定期清理,即累积到一定时间以后对所有应当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罚金刑执行的具体做法是,对公安、检察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人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在判决中写明对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应当用于罚金刑执行的扣冻财产没有被移送给法院,那么就在法院判决以后由扣冻机关予以执行,并将执行回单交还法院。对于拒绝移交财物又拒绝执行的,法院向其发司法建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的同时,努力争取基层组织参与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的桥梁作用,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则在该院制定的《关于罚金刑执行操作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却可能会遭到质疑,因为司法改革终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此外,在所调查的法院中,有5%左右的法院近三年来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没有采取任何方式执行罚金刑,使这项工作几乎陷于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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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等。物证与书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物证。例如,在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为物证又可以作为书证,而没有文字内容的无字碑则只能作为物证而不能作为书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客观真实性较强,但同时也容易被剪辑、伪造,收集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注意扬长避短,用科学方法来甄别和检验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行政复议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少不了证人证言的运用。由于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所以证人证言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行政争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最清楚,他们的陈述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查,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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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但也可以用绘图、照片、模型等手段,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这种材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当中制作的,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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