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怎么申请调解协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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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执行怎么申请调解协商,需要向负责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提出协商调解的申请,然后就是进行协商调解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阶段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调解的。
强制执行怎么申请调解协商?

一、强制执行怎么申请调解协商?

可以找到执行法官协商来进行调解。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还能调解,只要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能谈得拢。关于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1、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3、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4、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三、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经、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四、申请执行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

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

3、执行标的以及、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申请执行书的时间。

强制执行怎么申请调解协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强制执行是需要由执行法官来负责的,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申请协商调解。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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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都需要手续齐备。

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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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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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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