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离婚抚养权怎么样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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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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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二孩离婚抚养权怎么样判决?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孩离婚抚养权怎么样判决?

一、二孩离婚抚养权怎么样判决?

二孩离婚抚养权怎么样判决,应当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内容来进行确定,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状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称为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和起诉。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只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抚养费怎么样支付也达成了一致,没有矛盾和纠纷,就可以了。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变更就须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对于自己双方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夫妻双方如果要解除夫妻关系的方法的话,需要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无法协商的话由民法院按照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决,也就是需要综合考虑到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还有就是孩子的实际需要。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二孩离婚抚养权怎么样判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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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争抚养权二审开庭了。一审判决书小孩归我抚养权。二审会判我吗
[律师回复]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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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离婚抚养权应该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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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二审判决书抚养费民事一般会怎么处理?我的一个同学最近离婚了,正在索赔抚养费。
[律师回复]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3、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4、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得到父母的抚养,因此,如果遇到一方不支付自己抚养费的情况,可以依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不熟悉法律的规定,可以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
以上就是对二审判决书抚养费民事一般会怎么处理的解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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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孩抚养权怎么分配?
离婚二孩抚养权的分配一般由人民法院按照孩子的年龄以及最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进行分配。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孩子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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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因为孩子抚养权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变更抚养权二审判决书的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王志、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向辰。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抚养权纠纷一案,张××于2009年3月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张××由其扶养,张××支付抚养费。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原判,于2009年6月9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向辰、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与张××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腊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22日张××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张××于小孩满月后即回其娘家生活至今。张××出生后即以奶粉喂养,一直由张××及其家人抚养至今。
原审法院认为:张××与张××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的非婚生女所享受的权利应与婚生子女相同,张××无固定经济收入,张××方办有养猪场,相比较而言,张××的经济条件较张××好。张××出生后一直用奶粉喂养,且一直由张××及其家人抚养,如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对张××要求抚养张××,抚养费由张××承担的诉请,不予支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张××应由张××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张××有探视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负担。
张××上诉称: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张××在小孩满月后才回的娘家。后张××多次去张××家看望女儿,都被拒之门外,到2009年4月份张××才远远地看到过自己的女儿。张××作为孩子的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没有时间来照顾孩子,张××听说张××的家人要把孩子送人的消息后即提起了本案诉讼。原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张××的诉讼请求。
张××辩称:女儿出生后,张××就从未给女儿用母乳喂养过。双方生气张××回娘家后,张××到许昌打工,孩子就由张××的父母照看,期间因家里的猪场活忙,让张××的姐姐帮忙带了20多天小孩,张××及其家人从未说要把小孩送人。张××现在家帮助父亲养猪,已不再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张××及其家人抚养,现已会吃饭了,再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两家相距不到200米,如果张××想看望孩子,随时就可以去看望孩子。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张××称,女儿出生后其未用母乳喂养孩子的原因是其结婚时尚未成年孩子出生后其母乳发育不良。
还查明,2009年7月13日张××已与案外人申立伟在临颍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号为临政婚结字第(06)(09)03377《结婚登记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张××主张女儿张××由其抚养应否予以支持。张××与张××于2007年农历腊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22日张××生育女儿张××。上述事实,双方均予无异议,本院亦依法予以认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生女张××亦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张××在孩子满月后即回娘家生活,其后孩子一直由张××及其家人抚养至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以孩子一直由张××及其家人抚养,如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对张××要求由其抚养孩子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张××主张其听说张××及其家人要把孩子送人,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信。张××生育女儿时年龄尚小,孩子出生后因母乳发育不良即以奶粉喂养,现孩子虽尚在哺乳期,因已不具备以母乳喂养的条件,故张××以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主张女儿张××由其抚养,理由不能成立,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尚无不当,故本院依法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笑云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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