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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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我国刑法中对“判缓刑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判缓刑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判缓刑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和范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较多。不仅指各种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处罚情节,还应当结合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综合考量,才能把握犯罪情节的轻与重

有悔罪表现指的悔罪态度。悔罪的前提是认罪,实践中,适用缓刑大都是认罪案件。悔罪态度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要通过具体行为来体现。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形式。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个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衡量,一般认为,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的大的犯罪,司法机关很少适用缓刑。同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二、缓刑起算日期从哪一天开始

缓刑的起算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而“判决确定”的意思就是指判决正式生效。如果某犯罪分子一审审判宣布缓刑之后提出了上诉,则这次庭审的判决并不能生效,直到二审判决给出确定的处罚之后才开始计算,即便二审审判结果与一审一致,也应当以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三、什么情况下争取缓刑

根据刑事律师的办案经验而言,以下三种情况有很大可能争取缓刑:

第一、没有犯罪前科或者惯犯、累犯的情形,社会影响的较小、犯罪的性质并不恶劣;

第二、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轻罪,或者属于三年以上的罪行,但通过争取立功、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具备相应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从而有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三、积极悔罪认罪,主要体现在主动到案争取自首,到案后认罪坦白,争取立功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获取他方谅解、积极缴纳罚金

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宣告缓刑的情况,家属可以提前与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一般而言,如果法院与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接顺畅,则更愿意去宣告缓刑,如果社区矫正机构不愿意接收,那法院在判缓刑就会有所考量。

虽然,我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有着较为具体的明文规定。若不满足缓刑条件,自然是无法适用缓刑的。至于判缓刑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详细介绍,各位可以参考。在此,真诚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便在各个阶段都能作出更正确的判断与决定,从而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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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居离婚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分居离婚一般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
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二、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分居离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和时间,否则一切主张只是镜花水月,得不到的支持。可见,“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是分居离婚的各种条件的核心条款。那么具体来说,证明夫妻分居离婚的证据包括: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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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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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
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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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离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和时间,否则一切主张只是镜花水月,得不到的支持。可见,“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是分居离婚的各种条件的核心条款。那么具体来说,证明夫妻分居离婚的证据包括: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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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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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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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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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期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缓刑期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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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也就是说,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换言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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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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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说公司要调岗,我想知道,一般调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呢?
[律师回复] 调岗情形主要有:双方协商调岗、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调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一、“调岗”做广义理解
本文所指的调岗做广义的理解,包括: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
二、对企业不利之法律规定
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同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时,还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书,否则变更无效。在企业欲变更员工岗位时,员工拿该条规定“说事”,企业往往处于被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注意:
1、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员工最好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只要有书面的变更合同的,且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的,则变动后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无论变高或调低,由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均为有效。
2、如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的,则须看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是否实际履行主要看该员工是否已在新岗位进行工作,接受考核、按新岗位的薪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等。且该调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也视为有效。
四、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调整岗位
(一)依法调岗
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
(二)项明确规定: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单位有权对员工调岗,员工应该服从。
该调岗,与员工的自身原因关系紧密,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薪随岗变”,适当的降低工资应合法。
(二)按约定调岗
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工作地点。
如某员工与某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某一医院的总部以及各分部(地点均在某一城市内)。”单位因该员工的表现不好,决定对该员工进行调岗,工作地点由某分部调整到总部,该员工以距离居住地较远,且需要上夜班为由,拒绝调岗。笔者认为,单位行为合法,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变更地点在同一城市,也较为合理,员工无权拒绝调岗。
2、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具有调整岗位的权利,关键调岗应合理。
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而某员工原来在北京工作,家也居住在北京,现在单位要求调该员工到天津工作。虽然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单位有调岗的权利,但其不合理,对员工非常不利,会影响到员工的生活和照顾家庭,因此,单位的调岗是无效的。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岗位
在劳资关系的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又担心与员工协商不成,这个时候该如何处理呢?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一,我们要证明其合法性
也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约定得比较宽泛点,如工作地点约定在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区域内;工作岗位约定为管理岗位或操作岗位等,以便于在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前堤下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二,要证明调岗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可以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在较小的范围内变更,同时,用人单位有没有对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不便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弥。比如,用人单位把劳动者从江干区调到上城区,而且提供班车或者提供车贴,上下班的时间凡是上城区以外其他地区调过来的都给你上下班放宽半个小时,上班可以晚半个小时来,下班可以提前半小时走。用人单位要尽量使得变更对劳动者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证明这种调整的合理性。
因企业经营效益差,对机构进行调整,该员工所在的部门撤销,有关人员分流,该员工从原来的人事部被安排到生产部,职位降低,且工资待遇也被降低,因此,该员工完全可以不同意单位的调岗。其核心实质在于单位的调岗损害了员工的合法利益,涉嫌违法。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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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合理的客观原因的,应该协商变更工作内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它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留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应材料以及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工作内容的材料,以免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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