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与经销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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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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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代理与经销有何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代理与经销有何区别

经销和代理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一般情况下,经销仅仅指商品销售,而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则可以很广泛,因此在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代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一、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代理与经销有何区别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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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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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
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第
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
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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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合同诈骗被拘留了, 所以对于代销与合同诈骗罪处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虽然说所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不可能都定性为合同诈骗。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诈骗都是利用合同进行的,而且合同诈骗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那种行为人单方面伪造合同文本获取他人信任,借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诈骗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时,必须与受害人之间有一个真实的合同协议内容存在,且不管这基中诈骗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该合同恰恰是诈骗犯罪的有力佐证。一讲到这里,有一点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允许合同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像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等的形式存在。这里的口头表现形式使很多侦查人员在断定案件性质时无法正确认识。其实,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共识之后,有没有书面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只要是交易行为客观发生,双方也确实就交易事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这期间发生的诈骗行为,即便是口头协议同样也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为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是指双务有偿合同。就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像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产生的诈骗行为应归属于普通诈骗之列。、即行为人虽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不具有规范、影响市场行为的性质。就好比行为人写下借条(合同)。骗取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或说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归结起来讲,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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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在判定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究竟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的时候,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先看行为主体,凡主体是单位的,就不可能是普通诈骗;再看合同的性质,涉案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的,订合同诈骗,行为人单方面伪造合同或者是单务、无偿合同的定普通诈骗;最后,看行为人诈骗的主观故意产生时间,合同诈骗行为人产生诈骗的故意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普通诈骗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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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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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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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 《禁止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 《禁止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股票代销和包销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承销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区别: 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股票代销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两者区别 承销,指的是另一方代替自己销售;包括包销和代销。包销是承销商把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全部购买,然后在向公众出售,承销期结束后出售不完的全部由承销商自己留下来,不能在退还给发行人。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自己不购买未发行出去的部分。 总之包销和代销的最大区别是: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承销商是否自己购买。如果自己购买了未出售部分,则是包销,反之不购买是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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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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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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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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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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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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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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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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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复代理是有权代理,是征得代理人同意的。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股票代销方式包销和代销方式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承销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区别: 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 股票代销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 两者区别 承销,指的是另一方代替自己销售;包括包销和代销。包销是承销商把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全部购买,然后在向公众出售,承销期结束后出售不完的全部由承销商自己留下来,不能在退还给发行人。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自己不购买未发行出去的部分。 总之包销和代销的最大区别是: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承销商是否自己购买。如果自己购买了未出售部分,则是包销,反之不购买是代销。
传销与直销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的区别: 1.推销的商品不同。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 《禁止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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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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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具体的内容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继承遗产,带线两个概念弄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联系是什么?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是: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在于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所行使的,而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不当处分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除此之外,它们的构成条件和行使后的效果也不相同,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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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与直销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市场上鱼龙混杂,很多打着直销的名义进行活动,有很多人为了赚钱,被骗或者主动投入活动,造成极坏的影响和后果。
那么如何区分直销和呢,我们认为最为明显的是以下几点:

一,推销的根本的目的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的是产品,这些产品质量、价格均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活动表面看销售的是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是在销售致富机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骗取下线入门费迅速致富。

二,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在直销活动中,推销员加入时无需额外入门费即可获得劳动报酬。而在活动中,推销员加入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三,从业人员的收入来源不同。直销企业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统一支付至其指定账户上,和上、下线无关。而组织宣传“一劳永逸、勤劳致富”的观念,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者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最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我国从事直销经营须经商务部批准,商务部网站可以查询到全部直销企业名单,不再其内的企业不得进行直销或以直销进行宣传。
《直销管理条例》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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