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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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出租的,那么是可以出租的,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出租的,那么是可以出租的,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有几种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三、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吗

可以。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四、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

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因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故对其做出了不得转让和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无偿设立作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首先要看是否有约定,若约定可以出租,那自然就能出租给他人,否则一般是不能出租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居住权的消失,也只能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居住权到期,一种是居住权人死亡。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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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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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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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你在租这个房子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这个所谓的房东是否具有处分这个房子的权利,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房东。有些人在租房时会遇到有人冒充房东,擅自处理出租房,如果这样的话,你租下了这个房子,到时候又会被正牌房东驱逐出去,你又找不到那个‘’出租人‘’,到时候你只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
2、在合同中应当写出出租房屋的用途。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上,租房子的人在租了以后,又改变房屋的用途,或许就会导致出租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那个时候你又不能依据合同找回你的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啊。
3、合同中应该明确租金的交付方式和日期。这也应该是租房双方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有的时候,租房子的人的承受能力有限,如果一次性缴纳几个月的房租比较困难,这个时候就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月缴纳。如果没有规定,以后就容易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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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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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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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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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至
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
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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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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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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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以资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附属物:
二、租赁期限: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按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其中
第一次付款元,在之前付清;
第二次付款元,在之前付清,依次类推。
四、租房押金:元,到期结算后归还。
五、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发生违背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元,并按实结算房租。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2、水电、闭路,宽带、电话及卫生费由使用人(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4、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6、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7、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裁决。
8、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后双方发生变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电度,水度,煤气立方。
10、补充。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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