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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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贿赂犯罪不是必要共同犯罪,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必要的共同犯罪,指的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的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几种犯罪,贿赂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贿赂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吗?

一、贿赂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吗?

贿赂犯罪不是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

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二、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的各种行为有四种: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3、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才可以给各共犯准确定罪。

在定罪过程中,还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给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虑的因素。

贿赂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明确解答了。共同犯罪,在当代的中国种类也是比较多的,包括有必要的共同犯罪,但是贿赂类型的犯罪并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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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违法与贿赂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在商业越来越发达了,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业贿赂也就形成了。那么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违法与贿赂犯罪有什么区别
1、构成贿赂的内容不同。我国现行刑法明确将“贿赂”限定为“财物”,而行政法规中的商业贿赂则包括财物和“其他手段”。通常的解释中包括财物以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这里所称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可见,如果以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能够成为行政违法行为,但无论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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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行贿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贿犯罪的目的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政法规中对于商业行贿并没有要求具备不正当目的,而只要求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因此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中的行贿者,如果无法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构成行贿犯罪。
4、行贿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行政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违法,侧重的是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因此,对行贿对象没有过多限制,只要是处于商业活动之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行贿对象,甚至可以针对消费者实行商业行贿;而刑法中的行贿犯罪,则必须针对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进行贿赂,因为刑法规定贿赂犯罪,侧重的是对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保护。因此,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即使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中的贿赂犯罪,还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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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商业贿赂违法与贿赂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商业贿赂违法与贿赂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商业越来越发达了,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业贿赂也就形成了。那么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违法与贿赂犯罪有什么区别
1、构成贿赂的内容不同。我国现行刑法明确将“贿赂”限定为“财物”,而行政法规中的商业贿赂则包括财物和“其他手段”。通常的解释中包括财物以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这里所称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可见,如果以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能够成为行政违法行为,但无论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贿赂犯罪。
2、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不同。除索取贿赂的以外,罪的成立必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商业中并不要求有实际谋利行为,只要者明知是贿赂而收取,即使没有实施谋利行为,商业也能成立。
3、对行贿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贿犯罪的目的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政法规中对于商业行贿并没有要求具备不正当目的,而只要求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因此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中的行贿者,如果无法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构成行贿犯罪。
4、行贿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行政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违法,侧重的是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因此,对行贿对象没有过多限制,只要是处于商业活动之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行贿对象,甚至可以针对消费者实行商业行贿;而刑法中的行贿犯罪,则必须针对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进行贿赂,因为刑法规定贿赂犯罪,侧重的是对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保护。因此,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即使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中的贿赂犯罪,还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怎么区别商业贿赂违法与贿赂犯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商业越来越发达了,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业贿赂也就形成了。那么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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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贿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行政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违法,侧重的是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因此,对行贿对象没有过多限制,只要是处于商业活动之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行贿对象,甚至可以针对消费者实行商业行贿;而刑法中的行贿犯罪,则必须针对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进行贿赂,因为刑法规定贿赂犯罪,侧重的是对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保护。因此,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即使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中的贿赂犯罪,还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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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孩子的上学问题一直很头疼,但是经过别人的介绍我认识了教育局的人也给他送了礼。可是送礼的事情被揭发以后我被判行贿罪,介绍我们认识的那个被判介绍贿赂。请问行贿共犯与介绍贿赂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应该认定行贿罪共犯。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财物等行为”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参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或者参与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诸如商议行贿受贿数额、地点、方式或者亲自参与中转交接贿赂款物的,应当属于行贿罪的帮助行为而非介绍行为。

三,从侵害法益来看,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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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别人犯罪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如果是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人员近亲属,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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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因朋友授意帮朋友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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