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也是一个较为难的知识点。那么,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①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②作为共犯人之一,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其中,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主观要件:有共同犯罪的故意。①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②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概念: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一)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vs“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象犯(贿赂犯罪+重婚罪)和众多犯(集团性犯罪+聚众性犯罪)。①聚众性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②集团性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根据共同故意形成时间为标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vs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分为简单共同犯罪vs复杂共同犯罪。

(1)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实行犯。处理时,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2)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等。处理时,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vs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或者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or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三)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②例外: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①利用没有责任能力or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二者之间不是共犯关系,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②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由于受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共犯。但对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6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8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
一键咨询
  • 161****22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6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4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2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3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2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2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收养关系的相关知识
收养关系的相关知识:1、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关系的类型。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3、收养关系的程序要求。
8.1w浏览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个人债务:对债权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有人送我妈一万做为我上大学的礼物,我父亲后来也知道了,我了解一下受贿罪 共犯的知识?
[律师回复] 对受贿罪 共犯的复杂态势,下文将一一剖析。
(一)主动索贿型的受贿罪共犯
  鉴于主动索贿型的受贿罪属单一行为犯,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欲成立受贿罪共犯,最迟需在索贿行为完成之前(即现实收受财物之前)形成共同犯意,可细分为如下亚类型:
(1)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实施索贿行为,谁现实收受了财物在所不论;
(2)国家工作人员唆使特定关系人与自己一道或由后者单独向他人索贿;
(3)特定关系人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并经其认可,由前者或后者或一道向他人索贿。根据前述模型梳理,我们得以对下文中常见的权钱交易形态作出判定:
  其
一,国家工作人员独自完成索贿后(即索要并现实收受了财物)才告知特定关系人,由于索贿所对应的实行行为业已全部结束,即便特定关系人后来实际保管或享受了财物,亦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其行为在性质上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后享受受贿所得,不以受贿罪论处,但可能构成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国家工作人员则单独成立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向他人做出索贿的意思表示后,让特定关系人与自己一道或由特定关系人单独收受财物,鉴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时索贿行为尚未全部完成,此时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属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和承继的共同犯罪。
  其
二,实践中特定关系人狐假虎威,单独迳行向他人索贿的亦不鲜见,行贿人也乐见这一“曲线救国”方式。如果特定关系人向他人作出索贿的意思表示后便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得其认可后双方一道或由一方单独向他人收受财物,由于双方在索贿的实行行为完全结束之前即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因此特定关系人得以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者构成事中通谋的受贿罪共犯,亦属承继的共同犯罪。
(二)被动收贿型的受贿罪共犯
1.事前通谋型
  鉴于被动收贿型的受贿罪属复合行为犯,客观方面要件涵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至少是承诺)”两个危害行为要素。在事前通谋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需就前述两个要素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具体包括两种亚类型:其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事前谋划,先由特定关系人直接向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并接受请托事项,然后将请托事项代转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的财物由一方或双方享有;其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事前谋划,由特定关系人直接向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并由国家工作人员从他人处接受请托事项,非法收受的财物由一方或双方享有(非法收受财物与接受请托事项的时间先后不受影响)。
2.事中通谋型
  在事中通谋的情形下,被动收贿型的受贿罪亦可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具体包括如下类型:
  其
一,先由特定关系人直接向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并接受请托事项,然后将收受财物的事实与请托事项一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予以认可,非法收受的财物由一方或双方享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该情形亦作了明确规定。从共犯原理看,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接受请托事项时,因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接受请托事项仅表明其同意代转,而不应视为承诺,故复合危害行为仅完成一部,国家工作人员仍有介入的时空条件。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认可特定关系人所实施的在先事状时,才属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复合危害行为得以全部完成。由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其
二,国家工作人员先接受他人请托(承诺),然后告知特定关系人相关情况并让特定关系人从行贿人处非法收受财物,收受的财物由一方或双方享有。从共犯原理看,国家工作人员先有承诺行为,此为实施了复合危害行为之一部。其后,国家工作人员唆使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教唆犯身份又实施了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由此,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单独成立了受贿罪。再转往特定关系人一面,在国家工作人员已接受他人请托(承诺)的情况下,复合危害行为尚未全部完成,此时特定关系人在了解先前事态的前提下,仍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唆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此,特定关系人以承继共犯的形式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 共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未婚的人总是结婚父母担心的事,和已婚人士发现破坏婚姻,婚姻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如果你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是离婚,离婚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中国法律应该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朋友想要了解一下, 关于假释与累犯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因为一些相关的事情需要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此,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
这内容是关于假释与累犯的相关解释,希望有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合同相关知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彩礼钱相关知识的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朋友的朋友是个累犯,因为对累犯的相关知识不是很了解,所以想要咨询一下相关的知识。例如,是否缺定累犯能判缓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这是我所知道的关于确定累犯能判缓吗的知识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反担保留置权相关知识
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大家好,我的朋友想申请知识产权,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为您解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问题
虽然相关衡量指标还有待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已经不可阻挡。作为知识产权和企业服务资源共享平台,汇桔网成为知识产权建设事业滚滚洪流中的一支有生力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根据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过2017年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其中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为216.5,相比2016年增长27个点。有效注册商标量从2007年的235.3万件增长至2017年的1492万件,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全国著作权登记量由2007年的13.8万件上升到2017年的274.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超过70万件。
在知识产权获得诸多突破的背后,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前瞻性规划布局,以及相关机构、企业对国家战略规划的积极响应。从衡量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指标来看,质量类指标权重有所上升,而数量类指标权重则相应下降。汇桔网知识产权专家认为,从国家的政策以及公布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已经不再单纯地强调数量,而是更加关注质量和结构。
在过去几年,知识产权和企业服务独角兽汇桔网为众多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掌握发展主动权。随着知识产权行业下一个“黄金十年”的来临,汇桔网将继续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添动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