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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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来担责。单位需要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来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股东自己发生工伤,如果股东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要担责。如果企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则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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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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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下岗员工谁来补偿?
1、根据相关企业改制的规定,大集体企业改制下岗的职员的补偿,有企业单位支付,国家不予支付。具体补偿如下: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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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未再就业申请人有赔偿金吗?
有否赔偿金根据当时的劳动合同和具体情况而定,但是需要相关材料证明。属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未再就业的,提供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下岗证(满两年)、身份证,所有材料都需要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相关单位进行查询,如果可以申请赔偿则需要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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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职业病鉴定收费吗、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业病鉴定收费吗、由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业病鉴定费用承担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职业病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其所花费用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职业病应该提供什么材料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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