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监督人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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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监督人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若是父母没有出现不能监护的情形,就必须进行监护。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以及指定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通过以下方式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监护监督人如何确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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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老人在步入晚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于监护人的确立更为重要,而监护人的确立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当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法律对监护人的确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呢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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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学校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力监督学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家长们的主要理由是,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学校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从过往的判例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法庭至少是部分地,支持这种主张。但近年来的许多争论,也正是因此而发生。  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办法》中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各项细则,都以此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因此,学校、幼儿园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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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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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法生产、设备、储存,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使用: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使以下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经营;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阅有关资料;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同意,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使用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由全体监事会监督和监督的监督方法
[律师回复] 董事会会议流程大致如下: 1、 首先会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2、 其次到会签到。这要准备签到薄,包括列席人员如监事会成员,其他经理的名单等。参加会议入会场前在签到薄上签字。这时如果通知时没有递交会议资料,在这时可以把会议议程、会议资料包括决议草案交给董事以及列席人员。 3、再次会议开始。先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对会议有效性进行声明,即参加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后进入正题,对有关事项讨论表决。这里就涉及到委托事项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不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代替。 4、 然后是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可以是结论性的,即“通过”或“不通过”某事项,之后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受托人代为签字。这时,受托人应签委托人的名,并在后面注明“代签”等字样。委托事项在决议中应有所描述;同时,委托过程中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二是签到时要代替委托人签到,三是要代替委托人在决议上签字。 5、 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宣布会议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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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以下要求:(
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3)省劳动行政部门继续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企业应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定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货、销售、并做好售后服务,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解决。(
4)劳动防护品使用单位必须到持有省劳动厅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销部门购买,也可到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

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监督监督记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监督整改和治理、建议和要求。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分析,总结教训、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合同,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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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
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监护能力时,则应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有抚养关系,对被监护人是否更为有利因素考虑,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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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监督的监督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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