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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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为债务转移的时候,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认的抗辩。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当债务人不行使他的债权或者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对其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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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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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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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抗辩权的债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抗辩权的债权: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包括抗辩权)。
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由丙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积极遗产价值50万元。乙请求丁清偿甲欠的100万元债务,丁以限定继承为由仅清偿了50万元。乙随即请求丙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①问题丙能否援用丁对乙基于限定继承享有的抗辩,拒绝就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答案:不能。
②原因:基于《继承法》第33条之限定继承的抗辩,系专属于继承人丁的抗辩,保证人丙无权援用。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 1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及范围上的从属性)
(1)可援用之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顺序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担保法》第20条)。
4.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5.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
①行使的效力 ;
②存在的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
所谓“行使的效力”,指须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具体言之:
①对方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②对方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③在诉讼中,若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依职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对请求人,宣示无条件胜诉的判决。
三种抗辩权行使的主体是哪一方?并指出三种抗辩权下当事人的债务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
[律师回复]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相同之处
1、三种抗辩权都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无需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产生的。
例如《合同法》第66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也是由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对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产生的。
3、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对对方权利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反而要求对方履行,则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以对抗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
4、三种抗辩权的法律基础相同。
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实现依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为: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另一方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存在,也会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双务合同依法成立后,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一方义务的履行会产生另一方权利实现的结果.因此,一方履行义务,其目的并不在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在于换得对方对待义务的履行,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5、辩权的理论基础相同。
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如果由于某种情况使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其内容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根据情况相应地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其次,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再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当事人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另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最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对方已地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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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说明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情况之下,应当是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话就是非法的一种债权的转让,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这点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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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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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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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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