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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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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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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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债务,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丈夫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债务,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金某乘坐被告董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武汉市黄陂区华中企业城往环宇工业园方向行驶,当行至武汉市黄陂区家具材料批发市场时致所驾车辆翻车,造成原告金某、被告董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用为32020元。4月18日,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董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违法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董某,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现原告金某诉至,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而被告董某侵权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被告王某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币487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董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妻子王某某是否担责,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董某与原告金某之间的侵权之债是发生在两被告董某、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董某,但实际该车是董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侵权之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故王某某需担责。但本文认为,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是因被告董某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且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故应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求。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制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司法解释,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仍明确规定是否包括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董某因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生产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夫妻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等。但庭审中,被告金某没有举证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存在,并且交通事故所负之债是因被告董某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无关,该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故被告王某某虽为被告董某妻子,但依法不对该债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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