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会存在法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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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告知会存在法律责任吗,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医疗告知会存在法律责任吗

一、医疗告知会存在法律责任吗

施行手术前,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亲属履行告知义务后,如果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医务人员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要承担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当事人与医疗机构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告知风险。

如果患者因此出现人身伤害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但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医疗告知会存在法律责任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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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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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控告书
控告人:张友志,男,汉族,1979 年生,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子坛村16组。
与死者关系:父子
当事人:患儿爷爷奶奶
被控告单位:鄂州市中心医院
控告理由:医疗责任事故、延误诊治
控告事实:由于鄂州市中心医院玩忽职守、误诊、延误诊治,导致患儿(张吉轩,男, 1 岁 4 个月)死亡。
一、 玩忽职守

1. 患儿 5 月 28 日到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却没有进行血常规、胸部 X 线检查等任何进一步检查,未能及时掌握、控制病情。

2. 5 月 28 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姐姐(张吉娜,4 岁)一起就诊,市中心医院在明知患儿张吉轩是手足口病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患儿家属手足口病是传染病,需要隔离,没有口头和书面医嘱。

3. 市中心医院收费收据的时间是 5 月 28 日,而 治疗处置单 上写的日期是 5 月 27 日。事实上我们入院时间是 5 月 28 日。治疗处置单 见附件。

4. 5 月 29 日下午市中心医院医生诊断是手足口病兼危重患儿,却没有采取留院治疗措施。

5. 在市中心医院诊治时病历内容单上没有填写就诊医院和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填写不完整。见病历第 2 页。

6.市中心医院感染科明知患儿是手足口病兼病重,建议转院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护理措施,也没有联系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二、 误诊
5 月 28 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到市中心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XXX 病(字迹潦草看不清,见治疗处置单),医生开了三天针药。家属拿到药后,医生问患儿家属是在本院门诊打针还是回所在地卫生院打针?这时候已经很晚家属选择回当地卫生院打针。回到家因路程较远时已晚上七点许。到家后虽说已晚,家属还是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针。到太和镇卫生院后,值班医生说白天医生已下班现在不打针了,家属只好抱着患儿回到家。第二天清早家属又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了针。打完针后,家属发现患儿发烧未退,随即转往市妇幼,市妇幼诊断为手足口病属传染病并建议转至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医生看到市妇幼诊断病历和本院头天的治疗处置单,却改诊为支气管炎(经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辨识)。见病历第 2 页。
三、 延误诊治

1. 5 月 29 日转到中心医院,医生诊断后开了入院单,患儿家属办理完入院手续后去到住院部。过了一会儿,住院部医生将患儿及家属赶出住院部。

2. 患儿家属被赶出住院部后,听住院部医生说是传染病,要去找感染科,后抱着患儿找到感染科,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感染科医生说住院部医生不收我们也不收,两个科室推来推去,这样延误了大约两小时。

3. 患儿家属苦苦哀求感染科医生先用药治疗,医生拒绝。

4. 感染科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加重,开了一张建议转院单。在建议转院的同时,叫住患儿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医生却没有对患儿采取相应的护理和救治措施。

5.患儿家属恳求医院派车护送,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说:叫车很贵,打的便宜。将两位老人和患儿拒之门外。

6. 由两位 60 岁老人抱着患儿在暴雨中四处寻车,经过几小时寻车和问路才到达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7. 来到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已是晚上 8 点 18 分。由于没有吸氧和医护人员护理,导致病危。晚上 8 点 40 分收入 ICU ,同时医生向患儿家属开出病危通知单。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 8 点 50 分死亡。
参考法律法规

1.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 年版)

2. 传染病防治法

3.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 2012 }38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4. 湖北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12)版

5. 鄂州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附:

1.病历

2.治疗处置单
处理要求

1. 要求经济赔偿

2.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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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26条、《均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即真实告知、充分知情、自行选择、同意或拒绝以及保护性医疗等内容。
知情同意原则主张患者是医疗的主体而非客体,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疗措施要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医生应该将重要的医疗资讯:如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各方案的治愈率、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不良反应,以及不治疗的后果等资讯告知患者,以帮助患者选择最适合个人生活价值的医疗方案。这个原则应用于医患关系,特别是在医疗手术、麻醉等重大治疗措施时,医方都会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一张同意书,以保证“告知”一事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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