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监外执行户口不在本地回户籍所在地吗

监外执行户口不在本地不要回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因为有疾病需要外出医治的、在怀孕期间的犯罪人或者的年纪已经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会由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替执行。只要不是以上三种情况是不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商家经营进行约束,在这部法律中,也明确了商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如商家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商家额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怎样的?的问题。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6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4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1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3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1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3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1****75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5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2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0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哪些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也不适用合同法。比如: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土地、房屋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适用合同法;
(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浪费,杜绝,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行为的另一方,政府与被采购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消费者损害权益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损害。例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死亡、伤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漫骂、污辱;消费者的身体被搜查;消费者的个人秘密、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消费者的民族习惯没有得到尊重;等等。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包括金钱、时间、可得利益等损害。例如,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者缺斤短两商品花出的冤枉钱;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生命健康损害后支出的丧葬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消费者因退换不合格商品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消费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法使用而寻找替代物支出的费用;消费者因金融服务经营者没有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导致资产减损;等等。 一、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对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对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民事责任。 (三)继续履行,返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排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危险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赔偿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如食用自己买来的变质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烫伤等;也包括没有购买商品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某消费者使用其子女买回来的电冰箱而触电受伤。实践中有些人并不是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务者,但他们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如某人去邻居家串门,被邻居家的彩电爆炸炸伤,这些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哥们儿在上个月受了工伤,准备去申请工伤赔偿待遇的时候,发现太原市2018年工伤待遇调整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按此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此次政策出台之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的人员,也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3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10w+浏览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在调整范围上有哪些
[律师回复]
1、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⑥有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2、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
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例如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

二,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作出与食品相关产品的概念,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内容包括了九方面的权利,主要就有:1 安全保障权。2 知悉真情权。3 自主选择权。4 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消费者投诉的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3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未生效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第二审法庭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都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消费者的九大权益
随着新消法的实施,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加完善和具体,消费者的权益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共益债务的主要范围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消费权益 > 哪些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