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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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并且同时移送强制执行的依据等等,之后人民法院就是会对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或者是强制的人予以强制执行的,具体的税务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税务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一、税务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申请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非诉执行程序。在申请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要满足:

一是非诉执行的执行根据。即必须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并且生效决定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履行的义务,且义务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二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非诉执行的申请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当行政机关在申请期届满之前不提出申请时,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申请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当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哪一级的法院负责执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申请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定是否执行。

五是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税务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存款划拨等强制执行的手段,税务机关是可以自行的对行政相对人予以执行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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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发生以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前,纳税人无必须纳税的义务,国家税收权益尚未最后流失,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扣押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后,税款已获支付保障,此时不能划拨纳税人存款,也不能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因此,税收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财产事先保证或准备。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收保全措施就自动嬗变为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对于已发生纳税义务而不限期纳税、扣缴或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划拨纳税人存款,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三)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经法定程序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其中“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时间,由于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紧急处理措施,不能等到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否则,可能导致税款流失。因此,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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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纳税人提供担保,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对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程序而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限期纳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逾期仍不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财产后,拍卖、变卖环节不需要再履行县以上税务局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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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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