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婚姻无效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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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因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婚姻无效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因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婚姻无效如何办?

1、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可以寻找以下救济方法: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销;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男女双方的情形并不属于《民法典》之中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则不能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状。而对于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根据规定,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申请。

在我国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规定中,此时是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三种形式的,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意味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的,那么婚姻关系不存在,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无效婚姻需起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因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婚姻无效如何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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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政府机关的人员,但是前一段时间由于我的失误而导致了别人被错判,请问有关发出去的判决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的,要视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则上级法院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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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姻有效吗
无效。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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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而结婚算无效婚姻吗
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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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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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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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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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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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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