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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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当得利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什么?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是在民间借贷过程当中,因为没有任何的理由,导致他人遭受到损害而使自己获得相关的利益的话,就是属于不当得利这种情况,所以说需要承担返还的义务。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做出的一种明确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不当得利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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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特征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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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法律的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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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及其特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取得利益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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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日我的同学遇到网络的盗号了,但是他其实很想起诉的,但是他不知道需要用怎样的条件去起诉这个人,请问网络不当得利特征与条件包括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你好,针对网络不当得利的情况,我的解答如下: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生,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现金,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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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当得利,具体特征有哪些
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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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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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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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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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我朋友的一个表妹为了公司的利益进行商业贿赂被投诉了,不正当竞争与特征是什么特征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据该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蕴涵的精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规定体现了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与此相反,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和妨碍为手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就是不公平和不正当的,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不以商业道德为基础的竞争,会破坏市场的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可见,立法是从行为性质(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和主体的类型(即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两个方面来界定经营者的。
  实践中由于理解的角度不同,对经营者范围的认识仍存在差异。一是从主体资格出发,认为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经营者,其他没有此种资格的人即使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也不是这里的经营者。二是从行为性质角度理解,只对行为性质进行衡量,即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实施该种行为的资格,只要实施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行为人即被认定为这里的经营者。事实上,如果依照前者,即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界定经营者,那么,在某些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或者无营业执照的人为经营行为等情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会因为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而遭遇实施障碍。这种状况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是对法律规定加以误读的结果。而以行为性质的角度界定经营者,既是合理和公平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调整的是一切市场竞争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参与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只要在从事或者参与经济活动中损害了竞争秩序,就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应予以制止。所以可以这样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并不仅限于此,它还包括实施或参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个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尤其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在第2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中明确指出这个特征,但在第2章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态时却大多直接提到了这个因素。例如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损害或者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
  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适用于经营者在市场上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只适用于那些在违法经营者和受害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即他们往往是同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提供相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是保护正当竞争者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所表现出的一种特征。就整体而言,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而具体到每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它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直接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商业秘密合法拥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另外值得人们重视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同时,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有些是直接损害消费者而间接损害竞争者,不正当竞争与特征如虚假广告、搭售等;有些是直接损害竞争者而间接损害消费者,如假冒、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这种直接损害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表面上对消费者有好处,如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亏损性销售,但它们最终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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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结案需要多久,不当得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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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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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是一名爱鼓捣电子产品的理工男,最近沉迷于发明电子小部件,并且有一两件东西已经申请了专利,大家都觉得他很棒,对于专利权我想请问一下,像他获得的这种专利权有何法律特征呢
[律师回复]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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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多久拿到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不当得利多久拿到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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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避险过当行为的特征是什么,避险过当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危害的,应当负。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避险过当行为的规定。避险过当与紧急避险同属紧急避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具有相似性,主要体现在行为的避险性上。避险过当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都具有行为的避险性,因而避险过当同样具备紧急避险的某些特征如:起因条件、时机条件、正当性条件、对象条件等。同时,因为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而使其性质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而具有犯罪性。
二、避险过当行为的特征有哪些避险过当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1、避险过当行为具有主观罪过性。避险人主观上存在避险的正当目的,但同时也负有避免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行为人疏于履行该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其对避险过当的结果持有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具有主观罪过性。
2、避险过当具有客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避险过当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区别。从客观上讲,避险行为的强度、后果已超过必要限度,给受损害的法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危害了社会,违背了法律对避险行为合法化的要求。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避险过当的标准。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超出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不能构成避险过当。我国刑法并未对避险过当的必要限度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必要限度的标准就是: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保护的利益。理由是:紧急避险是两个法益的冲突,只有牺牲较小的法益来保全较大的法益,才有益于社会,才符合刑法规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如果被损害的法益大于或等于被保护的利益,避险行为就会失去正当性,从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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