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收集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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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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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事证据收集的方式问题带来帮助。
刑事证据收集的方式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所以法官有权向有关部位或者个人调取刑事证据。

根据上述文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刑事证据收集的方式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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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证据收集的方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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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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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证据收集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证据收集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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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的方式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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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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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证据的固定证据收集方式有什么?
在收集行贿受贿的固定证据时可以通过相机记录现场信息、使用电子取证以及对嫌疑人进行审问并保存好笔录等方式,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也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来执行,如果说在收集证据时有违反规定的情况时,收集的证据也是属于无效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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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方法有什么?因为他现在需要知道一下,有事要做。
[律师回复]
一、离婚取证的方法有哪些
  离婚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
  
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二、离婚的证据该如何收集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我现在想离婚了,不过老公不愿意签离婚协议,想咨询下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离婚取证的方法有哪些
  离婚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
  
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二、离婚的证据该如何收集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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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家庭暴力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公安就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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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收集有哪些途径?收集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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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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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被发现出轨了,而且转移财产,我想诉讼争取最大权益,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方法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整理如下:
一 、当事人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有:
1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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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㈦证人证言
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 、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
㈣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㈤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 、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㈢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㈠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㈡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㈢草率结婚的当事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㈣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二 、各类证据收集、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㈠书证。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公证书、书面约定、保证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被大量运用。收集、运用书证应当注意:
书证行使是否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是假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书证内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往往约定的过于简单笼统,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特别是一方欲隐匿财产,故意有所遗漏,则难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
提交的书证应当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㈡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即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及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物证常见的有:毛发、照片、礼物等。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物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㈢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当事人若是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收集、运用视听资料作为合法性证据应当注意:
根据最好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以此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则具有合法性。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住宅等私人空间,则取得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是具有合法性的。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因而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㈣证人证言。因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收集和运用这类证据应当注意的是:
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印证。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自己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㈤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离婚婚姻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主要有: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精神状态证明、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㈦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
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 短信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要证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短信时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式不存在瑕疵。
㈧ 、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电子邮件的特征为,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163邮箱、QQ邮箱、手机邮箱等),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所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邮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杜律师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最好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打开电脑,这样就可以保证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这样证据就有了完整性,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㈨ 、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人们进行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的方式。在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聊天记录往往能反映出一方的心思。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收集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收集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收集方式: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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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方式有: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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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今年,就是2017年,我准备离婚,但是不知道怎么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所以请问2017年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收集离婚证据有哪些技巧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二、离婚过程子女抚养方面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离婚过程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更应该掌握收集证据的技巧,技巧分类如下: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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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打算和老公离婚了,她老公出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我闺蜜也是实在忍不下去了,趁现在还没孩子赶紧离了。想咨询一下有没有有经验的传授一下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方法。主要是不能让她老公知道。
[律师回复] 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除此之外,收集离婚证据的方式、方法还可以用下面这种方法:
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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