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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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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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生活中但凡是对婚姻有一定常识的朋友都应该知道在我国如果只是单纯的办理酒席没有正式去民政局领证的话是不算结婚的。我国对于结婚的正式依据是看当事人是否正式去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而不是看是否举办婚礼。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举行过婚礼没领结婚证算结婚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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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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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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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和他女朋友没有登记过结婚证,但是二人已经非法同居了,非法同居与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以时间为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算事实婚姻;这个时间点以后的算非法同居。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凡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已达到结婚年龄,且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属于事实婚姻。反之,属于非法同居。
  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
一,相互间的权利不一样。前者双方间关系按合法夫妻对待,比如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而后者则没有继承权。
  第
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前者既可调解,也可判决,既可调解(判决)和好(不准离婚),也可调解(判决)离婚;而对待后者,法院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第
三,关于财产关系,前者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
  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权利和抚养问题上,两者是没什么区别的,即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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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在一本法学书上看到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所以我想了解一下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都属于未登记形式。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 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我表哥和他女朋友还没结婚就住在一块了,所以我姑姑老是催他们结婚,请问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有什么区别吗,希望专业人士作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事实婚姻是什么?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二)非法同居关系是什么?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三)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相互间的权利不一样。前者双方间关系按合法夫妻对待,比如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而后者则没有继承权。

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前者既可调解,也可判决,既可调解(判决)和好(不准离婚),也可调解(判决)离婚;而对待后者,法院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三,关于财产关系,前者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
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权利和抚养问题上,两者是没什么区别的,即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同居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3.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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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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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概念分别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到人民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在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若是1994年2月1日前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便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只要不领取结婚证就是同居关系。
那么同居和事实婚姻在法律层面有哪些差别呢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而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具体体现为:
1.配偶权上的差别:事实婚姻的配偶相互有忠诚的义务,法律要求不能出轨和背叛,而同居关系则没有这种要求。
2.财产关系上的差别:事实婚姻的配偶之间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二人所得归二人共有,但是同居关系一般则是个人所得归个人。
3.解除关系上的差别:事实婚姻的解除,必须经法定程序,要到打离婚诉讼但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完全自由,随时随地可以任意解除,毫无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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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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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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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 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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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最近朋友在老家和别人结婚了,但是被别人举报是无效婚姻,请问一下无效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无效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非法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两性关系;狭义是指未婚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定义(本文也是指狭义的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为:
1.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
3.共同生活一般为群众所知道。在认定非法同居关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 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不管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关键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两者的相同点是当事人都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区别是看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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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居住住房与非居住用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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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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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和他的女朋友一起谈了很多年的恋爱了,现在是属于同居关系,请问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修订的《婚姻法》修正了满8年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该两间翻建的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应仍归被告甲男,比土木结构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为两人共有,属于乙女的份额由甲男给予补偿。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看法。如果两间砖混结构房屋不是将老房子进行翻建,而是在甲男的祖遗空地基上建盖,则该翻建房屋应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关于第三个即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无论跟谁一起生活,抚养费均应由父母共同承担,这一点毫无争议。但对于应判决子女跟谁一起生活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男孩已达15岁,女孩已达11岁,均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两个子女均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不愿与父亲一起生活,因此,本案两个子女均应判归随母亲乙女一起生活;另一种看法认为,鉴于本案男方年龄已较大(已达52岁),应考虑父亲的身份利益及将来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按子女的意见判决,应将男孩判归随父亲一起生活,以便培养父子之间的感情,促进现在抚养子女与将来赡养父母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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