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表现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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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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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表现相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表现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不知情无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债务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内容享有知情权,管理人不得随意剥夺。

(二)异议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异议权表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第二,对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权。

第三,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异议权。

(三)自行管理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尽管仍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资格,但其财产处分、意思表示等行为已受到很大限制。

(四)后续出资权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为了挽救企业,不仅需要利害关系方作出相应妥协与让步,更需要引进投资人为企业注入资金,方能使企业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由于重整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重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较严苛,投资人不仅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还要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质,以免债务人经过重整后再次陷入经营困局,造成二次破产。

(五)和解权

和解有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之分,庭内和解即《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和解,庭外和解是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自行和解,二者都是一种债务清理方式,但适用的规则及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表现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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